中西文化差异与税制改革(1) |
|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5 杨斌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
关键词: 税制改革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西方文化 中国文化 比较文化
有一种普遍看法认为实行世贸组织规则的过程就是制度和管理机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过程。而与国际接轨就是向西方看齐,经济制度和税收制度要采用西方的模式,似乎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做过的事情中国才能做(即使认真分析在西方发达国家某一项制度已经存在许多问题),西方国家没有做过的事情中国就不能做。实践证明这种改革的决策思路和全盘照搬西方理论、制度的做法不仅不能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而且后患无穷。中国的经济改革包括税制改革只有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以国情原则为第一原则才能取得成功。国情原则不仅要求以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基本出发点,而且还要关注中国现实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差异。
一、西方税制模式及其有效运行的文化基础
(一)西方税制模式
西方文化对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税收制度有广泛的影响。这里笔者只想分析两个与我国税制建设有重要影响的制度,即增值税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制度和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说明它们都只有在西方文化环境中才能行之有效。
1.增值税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制度。采用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克服传统流转税道道课征、重复征税的弊端。对纳税人购进的投入品已纳增值税准予抵扣(即进项税额抵扣)是增值税的最基本特征,也是增值税克服传统全值型流转税各种弊端的基本机制。进项税额抵扣制度运行状况如何是决定增值税改革成败的最关键因素。进项税额抵扣可采用以账簿记录为基础的办法(账簿法),也可采用以购进货物的发票记录的数据为依据的办法,即发票法。发票法的特征是将有专门内容规定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唯一的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在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制度被完全依法履行的情况下,增值税体系内的所有纳税人获得一视同仁的待遇。他们都有权凭合法增值税发票获得进项税额的抵扣,也有权通过开出增值税发票将累积到本阶段的所有增值税税额转移给下一阶段的货物或劳务的购买者,并最终将税额转移给货物或劳务的消费者。使最终消费者以外的纳税人,即所有生产经营者并非是最终消费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不论其生产经营的形态是纵向联合的全能式企业,还是横向联合的专业化分工合作企业,都处于同样的纳税人地位——它们都是增值税的代收代缴者,而只有最终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负担者。货物或劳务的增值税负担与其经过的生产经营环节的多少无关,这样就解决了传统全值型流转税道道课征、重复计税的弊端。此外,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制还建立起了纳税人之间自动的交叉稽核机制,使偷逃税得到抑制。如果实行账簿法,就不可能建立其增值税环环相扣的链条。
⑴但就大多数纳税人而言,还是严格遵守税法而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尽管不存在全国统一印刷发票、给发票添加防伪标记的做法,也不需要通过计算机网络实行交叉稽核,但利用发票进行偷逃税仅限于极少数不法商人,远没有成为普遍性和偷逃税中最严重的事件,发票法的运行是可控制的,运行也相当简化明确、成本低。因而,增值税成为一种征税成本低、自动运行,既能为国家获得稳定的收入又能克服传统流转税重复课税的不公平效应的良性税种。但是如果纳税人未能自觉守法,仅热衷于利用发票做文章,未纳税却想得到抵扣,偷逃税普遍化,那么增值税要么成为征税成本很高的税种,要么就不适合实行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制度。制度均可借鉴,但实行效果却天差地别,这只能从文化差异角度加以解释。
2.个人所得税按年综合课征,自行申报、源泉扣缴、重点稽查、违法处罚的征管制度。西方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或家庭为纳税主体单位,以年为纳税的时间单位,要求纳税人就其全年全部所得,在减除了法定的可扣除费用和生计扣除额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少数国家)。但为了保证税款入库的均衡,便于纳税人安排营业和消费活动,均实行源泉代扣代缴和按时(如按季、按月)预缴,年终结算的办法。源泉代扣代缴适用于经常性、周期性的应税所得项目(如工资薪金),按时预缴适合于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以全年的收入减除费用和生计扣除额后的余额为税基,并且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制,因此,多数情况下,源泉代扣代缴和预缴的税款,与实际必须缴纳的税款不一致。必须在纳税年度结束以后,进行总的清算,多退少补。总清算的办法是于纳税年度终了的一定时期内,由纳税人或其代理人按税法规定填写所得税申报表,自行申报各项所得额,自行计算其总所得额、允许扣除的费用额以及个人宽免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金,征收机关要对申报表进行调查或审核,通常是抽查。抽查的申报表只能是极少数,否则征税成本就太大,因此个人所得税普遍有效推行的前提之一就是绝大多数纳税人能否做到自觉申报纳税。
⑵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当局就有可能集中力量对付少数偷逃税者,使重点稽查得以实现,并通过对偷逃税的严厉处罚,造成震慑,又促进纳税人守法。从而使自行申报制度的运行得以有效控制,个人所得税成为一种在税务审计控制下的自核自报制度。也使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成本处于可接受的程度内。如果偷逃税被处罚的预期成本很低,从而偷逃税普遍,就必然法不责众,抽样审计、重点稽查就无法进行,而普遍稽查因征税成本太高不可能实施,自动申报的制度就无法运行,宽税基、累进性、综合课征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就不可能成为现实。
(二) 西方文化的主要特点及其对税制选择的影响
上述两个决定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成为主体税种的制度安排及其有效运行,不仅以发达的市场经济为依托,而且都是建立在西方特有的文化基础之上的。许多国家包括不少的发展中国家也推行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也分别推行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主动申报加税务局重点稽查的办法,但实行最好的、达到理想化程度的只是西方发达国家。规范化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既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也是根植于西方文化土壤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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