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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研究(1)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5 马海涛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摘 要]我国《政府采购法》已经颁布实施两年多,政府采购制度也在探索中走过了9个年头,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依旧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本文着重探讨了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合理、不规范、采购效率不高、无法应对加入WTO后面对的国际采购的挑战,以及无法适应稳健财政政策的实施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并针对这四个主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效率;稳健财政政策

  一、政府采购制度运行现状

  我国从1996年开始政府采购工作试点,到现在已经经历了9个年头,经过不断的实践和探索,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首先是采购的规模范围不断扩大。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从1999年的130亿元扩大到2003年的1659亿元,采购规模分别占当年财政支出和GDP的6.7%和1.4%,2004年1-9月政府采购规模已经达到1300亿元,发展速度迅猛。在范围上,政府采购项目从货物逐步拓展到工程、服务。2003年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规模分别为658.3亿元和103.8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分别为39.3%和6.3%,分别比上年增长115%和34.3%.其次是政府采购效益明显。一方面政府采购大幅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每年采购资金节约率都在10%以上,另一方面政府采购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依法采购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正在形成;具体操作日益规范,随意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逐步减少,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廉政建设。第三,政府采购制度建设逐步完善。以2003年实施《政府采购法》为标志,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 陆续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了本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政府采购机构设置更为合理。政府采购“采管分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逐步实现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分离,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监管工作机制。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采购人以及集中采购机构三者之间的工作职责日趋合理。最后,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成效。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操作规程、监督检查、专家评审等均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逐步贯彻。

  二、政府采购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几年来政府采购制度产生了很好的效果,但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在实践和发展中不断完善。具体而言,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不科学

  统一、有效、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是实行政府采购的有力保证。但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组织管理模式,政府采购机构的性质、体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目前,财政部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中央以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是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政府采购机关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但是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又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范设立政府采购机构的相应规定,导致各地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机构差异很大。称谓上,各地设立的政府采购机构极不规范,“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等五花八门;编制上,有的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行政性事业单位,有的是参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还有的是参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管理机构有的是单设在财政部门的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有的是与财政部门内部的行财部门合署办公,有的同控购合并,有的挂靠预算科、股,这些定位与归属的区别导致政府采购机构的具体职能、任务相差很大。

  其次是“采管分离”不规范、不彻底。虽然2004年各地大力推进“采管分离”工作,但由于没有较为规范的模式,具体执行依然比较混乱。管理机关定位为财政部门,但执行机构有的剥离到政府部门,有的实行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有的仍由财政部门代管等等。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级别与内部机构设置无统一的定位,有的设为副厅级单位,有的设为县处级单位,内部因职能不同机构设置差异很大。目前“采管分离”主要还是局限在中央和省级层面,作为政府采购重要一环的市县层面,采管不分的现象依旧存在。

  再次是政府采购机构间职责划分不清,协调机制欠缺。根据《政府采购法》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的原则,实行管理、采购、支付三分离。但《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采购方、管理机构、执行机构和支付机构的职责仅仅做出概念上的界定,导致各个主体间责、权、利不明,互相扯皮,串位、缺位、越位现象并存,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许多摩擦。

  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制度不统一、管理方法不一致、职能划分不清晰,造成社会和有关单位对政府采购实践、认识上的混乱,以及各个地区之间形成较大的政府采购制度障碍,致使下级机构得不到上级机构在业务上的具体指导和约束,各级政府采购机构之间不存在转移支付业务,业务开展的方式和内容也不尽相同,基本上是各自为营、各行其是。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政府采购协调的管理体制的建立和运行机制的顺畅,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推动,降低了政府采购的效率。

  (二)政府采购依旧存在采购效率不高的问题

  政府采购效率往往用资金节约率来衡量,但由于资金节约率所体现的资金效率仅仅是政府采购效率的一个方面,资金节约率高并不能说明我国政府采购的整体效率达到较高的水平。相反,如果从规模效率、市场效率、行政效率、技术效率等方面综合评价,我国政府采购效率亟待改善仍是不争的事实。

  首先,政府采购规模效率低下。一方面,我国政府采购整体规模偏小,严重影响政府采购效率。西方国家每年的政府采购支出相当于GDP的10%-20%和财政支出的30%.而我国2003年的政府采购规模仅占GDP的1.4%和财政支出的6.7%左右,与国际一般水平还相差甚远。另一方面,单次采购规模偏小。由于政府采购的地区分割和行业分割,各地往往各自为政,地区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整合,致使不少地区在同一时段内进行同样项目的采购,采购批量小,相应的单位采购金额的成本大幅增加,没有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采购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增加了供应商不必要的工作量和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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