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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政府投资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1)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5 周国栋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摘要]加强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设,既是体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能力的重要内容,又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需。我国现行投资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仍然较多,给投资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影响。当前,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情坚决交给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要加强一些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制度建设,建立并严格执行一套好的制度,促进投资行为更加规范和为政府加强投资监管活动奠定基础;三要加大对投资决策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完善对权力有效监督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改革和制度建设工作:(1)完善投资项目决策机制;(2)建立投资项目公示制度;(3)完善投资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4)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5)建立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关键词]投资 监管 政策 建议

  一、政府投资监管及其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要了解政府投资监管,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监管。监管是人类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中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无论我们是否意识到,它都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并发挥着作用。在汉语中,监一般有视、摄、督、察、审等含义,管一般有约束、干预、治理和惩戒等含义。在英文中,监督一词为“supervi sion”,“super”是“在上”,“visoin”是“看、观察”的意思,两者合起来就是上对下的观察、指导、控制。通常意义上,监管具有广义和狭义两重涵义。狭义的监管指政府的内部管理,即政府自身运行中的管理;广义的监管除包括政府自身运行的管理之外,同时包括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即政府的对外职能。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投资监管指政府对与投资有关的主体(包括政府本身)及其行为实行的监督和管理,目的主要是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证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和最终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从本质上说,政府投资监管与国家宏观调控都是政府为弥补市场本身固有的缺陷和局限性而对市场进行的干预,两者互为联系、互相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包括两大部分职能:调节和监管。调节职能主要通过国家计划、信贷、货币投放、税收政策以及财政支持等方式履行,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但是,实践告诉我们,调节职能要得到切实贯彻,国家还必须维持一种手段,对执行好的予以肯定,对执行不好或违反的予以处罚和纠正,这种手段就是监管。所以,监管是国家宏观调控必不可少的手段和重要内容。政府通过投资监管,可以建立起良好规范的投资环境,从而使宏观调控有效地发挥作用,维护经济调节的职能;而有效的宏观调控又为投资监管的顺利实施提供重要的宏观环境,它们共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但是,政府投资监管与国家宏观调控有着不同层次的管理对象和方式方法。投资监管是政府对与投资有关的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具体的、直接的监督管理,主要借助行政手段实现,而宏观调控是国家对投资进行的整体调节控制,主要通过经济手段实现。

  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后,有观点认为,政府进行投资体制改革,实质上就是放权,政府管得越少越好。笔者认为这种认识不对。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政府都不能对其国内投资不管不问,几乎所有的国家对政府预算内的投资都有一套必要的管理程序;而当全社会投资不足或投资过热,影响到国民经济和社会正常发展时,各国政府都要采取措施调控甚至直接出面干涉。我国目前仍然是以投资作为经济发展主导因素的发展中国家,担负国家发展责任的政府仍然需要利用投资去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多方面的发展目标,更不能放松对投资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坚决把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中介组织和市场,但同时要把该管的事切实管好,不能有片面性。

  二、改善和加强政府投资监管的重要意义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改善和加强政府投资监管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1.加强政府投资监管,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序运行的必要前提和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不断完善。截至2006年7月,已有新西兰、澳大利亚、巴西、阿根廷、南非、韩国、俄罗斯、东盟10国等57个国家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迄今为止人类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佳形式。但市场经济本身也存在缺陷,如市场失灵,市场调节的微观性、事后性、盲目性和自发性,市场机制本身不能解决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市场机制不能保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市场主体会以损害他人利益的办法来增大自己的利益。在市场转轨过程中,在市场体制、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更有可能发生。这就需要从市场以外去寻找一种弥补其缺陷、克服其局限性的力量。这种力量就表现为国家对市场的监管。规范有效的投资监管是健全市场规则,保护公平竞争,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1]

  2.加强政府投资监管,是宏观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

  上个世纪末以来,我国国民经济获得了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已经进入了初级小康社会。根据国际发展经验,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以后,将进入投资的高速增长期。我国自1998年以来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全社会完成投资也高速稳定增长,投资总规模不断攀升。2004年我国全社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70477亿元,比上年增长26. 6%;2005年完成88604亿元,同比增长25. 7%;2006年1~7月完成44771亿元,同比增长30. 5%.按照“十一五”规划要求,我国将重点加大对农村建设、中西部发展、社会事业、科技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六大领域的投资,全社会投资仍将保持较快增长。作为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政府管理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必须切实加强投资监管工作。可以预言,伴随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政府投资监管的职能、地位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其作用也随着市场机制作用范围的扩大而不断加强。

  3.加强政府投资监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投资决策能力与水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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