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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财税思考(1)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5 关礼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近几年来,广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狠抓各项政策落实,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再就业管理与服务,全面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并取得了较好成效。实践证明,推动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该看到,当前全区就业再就业总体形势仍然是劳动力供大于求,并且短期内难有根本性改变。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失业人数还将会增加,就业与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是各级党委政府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主要从财税政策方面进行探讨。

  一、近几年来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基本情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广西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并釆取有效措施,及时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税费减免、税收优惠、工商登记、场地安排、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主辅分离等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力地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随着一系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逐步贯彻落实,全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

  (一)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再就业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从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广西共筹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113749万元,支出45714万元,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支出4829万元,再就业培训补贴支出3396万元,职业介绍补贴支出778万元,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11781万元,劳动力市场建设支出15612万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4948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贴息101万元,其他支出4269万元。

  (二)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费减免情况。

  1 减免税。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全区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累计减免各种税收5062万元,其中:累计减免个人所得税1163万元、企业所得税1986万元、营业税160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8万元、教育费附加100万元。

  2 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全区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1701万元。

  (三)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再就业扶持政策惠及人数。

  1 实现再就业人数。到2004年底,全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21.3万人中,13 .3万人实现了再就业,占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的63%,其中:单位就业人员为3.9万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为3.6万人,其他以灵活方式就业的为5.8万人。

  2 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人数。2003年至2004年,全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数28394人;享受再就业培训人数85870人,其中68676人实现了再就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人数70138人,其中60874人实现了再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数27086人;享受小额贷款担保人数854人,其中760人享受了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待遇;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了1889人;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人数27607人;享受税收减免人数20334人。

  二、当前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中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税收优惠政策不够完善,扶持力度相对较弱。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覆盖面过窄。一是现有的优惠政策主要针对服务型和商贸企业,而对于就业稳定性较好的工业企业和建筑企业等均不能享受,政策覆盖面太窄。二是现有优惠政策仅对新办服务型企业实行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对商贸型和现有服务型企业优惠较少,导致这些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积极性不高。

  2 再就业扶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应不大。总体来看,与再就业优惠政策相比,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无论在政策优惠程度,或是在办理手续和准入条件等方面都更为宽松,因此,现行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对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吸引力不强。突出表现为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后可以免征三年所得税的政策效应不大,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一些企业改制后缺乏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能够真正享受这项政策的企业不多。由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基础薄弱,国有大中型企业不多, 能够通过企业改制享受到此项免税政策的企业更少,目前仅有柳州通用五菱一家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二是由于许多企业已享受了西部地区优惠政策,不再要求享受此项政策。三是操作程序过于复杂。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涉及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还涉及到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等重要事项,操作程序比较复杂。

  3 现行政策执行中容易引发新问题。一是对新办企业的特殊优惠政策容易引发一些企业将原企业关闭而重新进行工商登记,出现了老店新开现象。二是对是否属于新办企业在期限的认定上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部门之间规定不一致,使一些实际安置了大批失业人员的企业由于部门认定的不同而难以得到真正实惠。如南宁市“旭东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开办时安排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70%,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就有70多人,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大力支持,并专门开辟绿色通道为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该公司于2002年9月份提前完成登记注册,也享受到了工商部门给予的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但税务部门却认定为现有服务型企业,享受不到税收减免政策。三是一些地方出现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扩大化,将部分经营服务岗位作为公益性岗位开发,造成政府对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数量难以有效界定和控制,影响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

  4 新老税收扶持政策重复交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前,国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以及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提供了税收扶持政策。该文件下发后,国家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优惠对象、范围、标准、方式和期限等方面与原规定既存在差异,又有一定的重复交叉,导致政策执行时无可适从。

  5 现行税收减免和管理方式不尽合理。一是按企业安置人员比例确定减免税比例的方式,不利于鼓励规模较大的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也不利于鼓励企业安置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且容易导致个别企业为争取税收优惠,而租借再就业优惠证以凑足比例、实际上下岗失业人员却未在企业就业的情况。二是目前政策对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者税收优惠不一致,而且对个体经营的规模、安置人数、减免税额等都没有总量限制,造成一些经营规模很大、按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类型的纳税人却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将现有的企业变更为个体工商户,以享受全额减免4项税款的政策。三是在发放优惠证之前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服务型企业享受不到税收减免,待遇反差较大,导致一些老店新开、借证经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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