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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权责发生制会计假定下的衍生金融工具(1)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8-15 张海英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对权责发生制成为会计假定的原因作以分析,然后从发展的角度对权责发生制进行新的释义,并阐述其对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适应性,最后,对权责发生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会计假设 权责发生制 衍生金融工具
  
  权责发生制设定为会计假定的原因
  
  财务会计是一个人造经济信息系统,它必须有空间范围、时间范围等前提条件。这些前提条件通常被称为会计假设。会计假设是会计领域不证自明的命题或公理,它是作为基础和出发点而存在的,是来自客观环境对会计的约束和对会计不确定性的估计和判断,是支持会计人员对价值、成本、收益等做出特定结论的基本前提和假定。会计基本假设作为会计公认原则的最基础的概念和命题,不能由概念和原则等推理而成,与自然科学上不能直接加以验证的公理具有相似性,否则,也不应将其作为基本假设。
  如同会计分期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一样,权责发生制建立在会计分期假设基础上,但会计分期只是权责发生制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并不能由此推导出权责发生制,相反,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产生了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等许多会计原则,产生了计提、待摊等会计核算程序,产生了坏账损失、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与净产值、无形资产受益年限等会计估计事项。由此看,权责发生制是作为基础和出发点而存在的,即如果没有权责发生制这一假定,现行财务会计理论结构中的许多原则是不成立的。
  权责发生制的核心是收款的权利和付款的责任是否已经发生,它考虑了各种资源的取得与耗费,考虑了收入与成本耗费的关联,这样,根据权责发生制编制的财务报表,不仅告诉会计信息使用者过去发生的、关系到现金收付的交易,而且告诉他们未来支付现金的义务和将来要收到现金的资源。也就是说,权责发生制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出发为会计主体公正、准确地计算盈利、业绩和受托责任奠定了基础。因此,新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将过去作为确认计量原则的权责发生制写入了总则,与四大会计假设处于并列地位,单独作为一项假定而存在。之所以称之为假定,是因为假设(Postulates)是基本前提,带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性质,假定(Assumptions)是在一定程度上根据目标的要求所设置的前提,具有主观因素(葛家澍,2006),但两者一般不加以区分。
  之所以将权责发生制设定为会计基本假定,而不作为会计原则,还因为要满足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的需求。新会计准则制定原则之一是:与国际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地方尽可能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本假定之一,指出“按照权责发生制,要在交易和其他事项发生时(并不是在现金或其等价物收到或支付时)确认其影响,并且要将其计入与其相关联期间的会计记录,并在该期间的财务报表中予以报告”。
  
  权责发生制下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
  
  金融衍生工具是在传统金融工具(如股票和债券)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投资和风险管理工具,它主要由期权、期货、远期合约和互换交易构成。它是买卖双方签订的合约,该合约成为将来承担风险和报酬的法律依据。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快速发展与创新,目前,有人对权责发生制提出质疑,主要观点大致如下:权责发生制只是立足于过去已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反映收入费用对经营结果的影响,而没有考虑将来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而金融工具往往只是一种契约,契约双方在契约生效时只是有可能享有某种权利或承担某种义务,而没有发生实际款项的支付,而且,某些金融工具(如期权)契约双方的权利是否需要实现,义务是否需要承担,在契约开始生效时往往无法预料。权责发生制对其无法进行确认,并加以会计处理和报告。
  上述问题的出现在于没有遵从权责发生制而没有采用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应是环境和时代的产物,会计理论也应当是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该观点的落脚点是站在普遍认为的“收入费用观”,而没有接受已发生变化并占据主导地位的“资产负债表观”。权责发生制本来是针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来说的,收入的确认是以收取收入的权利已经发生标准,费用的确认则是支付费用的责任已经确定。权责发生制能把某一主体的经营活动和其他活动与它的现金收支联系起来,因而它既能提供现金流动,又能提供资产和负债及其变动信息(SFACNo140)。从复式记账来看,确认一项收入的同时会确认一项资产的增加或一项负债的减少;确认一项费用的同时会确认一项资产的减少或一项负债的增加。如果买卖的是无形的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那么在与该衍生工具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发生变化时确认权责的发生。不难看出,权责发生制不仅是指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它还应能广泛应用于全部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只要是企业拥有的权利,这项权利导致将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项权利就须确认,只要是企业承担的义务,履行这项义务导致将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这项义务就必须确认。因此,得出相反的结论,相对于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下更有利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
  该观点重视“交易”、“事项”的实际发生,而忽略了“情况”对会计信息产生的影响。交易、事项和情况是进入会计信息系统的三大基本经济数据。交易是指发生在两个不同会计主体之间的价值转移;事项主要指发生在主体内部资源的转移;至于情况往往是多种事件共同作用的结果,通常是指由于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既未发生交易又未发生事项而对企业会计要素可能造成的影响,如物价、汇率的变化对企业资产或负债产生的影响。交易和事项侧重于过去,而情况侧重于现在和将来对企业会计要素的影响。权责发生制用于反映这样一个过程,那就是:购置各种资源和进行各种活动所支用的现金将会带来更多(也可能更少)的现金收回,而不是反映这一过程的开始和结束。衍生金融工具随着基础工具的价格变化,它可能成为一项资源,导致将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也可能成为一项义务,导致将来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随着权责发生制地位提升,要求企业反映本期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不论这项权利是由交易产生的,拟或是事项和状况产生的。这使得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由表外移到表内确认。
  涉及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的具体准则,因其较高的技术门槛,一般只能成为少数专家或高级会计专业人士的共同知识,很难普及大众,在这里以股票期权为例作以简要说明,以解释权责发生制在此处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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