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1) |
|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6 史四海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
内容摘要
现代刑法中的盗窃罪一词,源于古代刑法中的“窃盗”,我国现行刑法对盗窃罪表述一般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体要素为16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行为人如果具有特殊身份则又可能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具有一定意义,若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则构成贪污罪,若窃取的近亲属财物则视其具体情况定罪量刑。
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一)认识因素。其认识因素是明知秘密窃取会引起他人失去数额较大的财物。(二)意志因素。意志因素是故意犯罪在意志方面的特征,这一特征表明行为人是通过自觉选择的行为来追求(或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办法,暗中窃取财物,笔者认为秘密窃取是相对财物持有人而言,至于其它人是否知道在所不论。秘密窃取是行为人自我意识的客观上是否真的不被物主发现,对盗窃罪的成立没有影响,秘密窃取是指窃取财物当时而言的,是就盗窃行为而言的,对进入和离开现场的方式、手段对认定是否秘密没有意义。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笔者认为,盗窃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持有权,持有权依附于所有权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盗窃行为的实质在于秘密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控制,建立自己的非法控制,盗窃罪侵犯财产权利无不以排除持有权为前提,因此,持有权应该成为盗窃罪侵犯的直接客体。
一、盗窃罪概念和分类
(一)盗窃罪概念
盗窃一词,早在先秦文献中就出现过,是秦汉以前侵犯财产罪的概称。盗与窃的意见相近,都有非法取财之意,但二者又微胡差别。盗,本写作盗由“次”与“皿”二字构成。《说文解字》:“次通欲”,贪的意见;“皿”即古代盛食物的器具。次皿便是盗。本义为因贪而取得他人器皿中的食物。窃,据《说文·通训定声》,表示虫私食米。虫私信米不易为人所觉察,引申乘人不知而得非份食物。
从字义上看,盗,着重于因“贪”而取;窃,则强调“乘人不知”。窃与盗实际上是种与属的关系。盗为贪利取财,公开还是秘密,暴力或是非暴力均可。而窃则有限定,必须是乘人不知而取,其外延较盗要小得多。因此,在先秦文献中,盗窃连用取概括之意,在表示具体行为时,要么作“窃”,要么作“盗”。如《尚书·费誓》:“逾垣墙,窃马牛”。再如秦简中的“群盗”指抢劫,而“盗采人桑嚅”、“盗马牛”,则指窃取。
盗的要领直到张裴给晋委作注才得以明确。《晋律注》:“取非其有谓之盗”。《唐律疏议》又进一步对“盗”予以划分,曰:“强盗,谓以威若力”。“窃盗,谓潜形隐面而取。”唐律所下的定义,直接为《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所承继。
现代刑法中的盗窃罪一词,源于古代刑法中的“窃盗”,但又有其特定的含义。至于其具体表述,则有多种观点或立法例,如日本刑法认为,盗窃罪是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英美刑法认为,盗窃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他人财产,以永久剥夺其占有为目的,非法获取并携走他人财产的行为;前苏维埃刑法认为,偷盗罪是秘密地或公开地窃取公共财产或公民个人财产的行为。我国刑法对盗窃罪概念没予解释,在理论界主要有下述几种观点:(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或乘人不觉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2)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地据为己有的行为;(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这5个定义当中,第一种表述,“乘人不觉”实际上是“秘密地”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没有必要予以重复;第二种表述,不能将“公盗公”、“公盗私”等盗窃现象包括在盗窃罪里;况且,前两种表述都因缺少“数额较大”内容,而不能将一般盗窃违法行为与盗窃罪区别开来;第三种观点将“秘密”一词删去,其本意是指“窃”有“偷偷地”意思,将“秘密”加在“窃”之前,词语重复。但实际上“秘密”一词其特定含义,省略不得;第五种表述,有客观归罪之嫌。故笔者认为,第四种观点比较科学。至于怎样理解这个概念,将在后文述及。
(二)盗窃罪分类
我国立法者没有对盗窃罪分类,在学理上,有人从不同的角度对其予以划分,综观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分法:(1)从组织形式上分,有个人盗窃罪、共同盗窃罪和集团盗窃罪。个人盗窃罪是指一个人单独实施盗窃行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他人的参与;共同盗窃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共同犯罪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实施的盗窃行为;集团盗窃罪是旨犯罪分子组成集团进行盗窃。(2)从盗窃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上分,有一般盗窃罪、重大盗窃罪和惯窃罪。一般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重大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惯窃罪是指盗窃已成习性,在相当时期内多次盗窃,并以盗窃所得为其生活或挥霍主要来源的行为。(3)从作案手段上分,有一般盗窃罪、扒窃罪、流窜盗窃罪、顺手牵羊盗窃罪、监守自盗罪等。所谓一般盗窃罪,是指撬门扭锁、越窗挖洞,潜入室内或某一场所进行的窃取行为;所谓扒窃罪,是指通过对他人身体及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非法秘密地搜查而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流窜盗窃罪,是指行为人没有固定作案范围,经常在从一地到另一地的过程中实施的盗窃行为;所谓顺手牵羊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事先没有预谋,只是看到财物后,临时产生犯意,趁人不注意,顺手盗走他人财物的行为;(4)从犯罪构成模式上分,有基本盗窃罪、重盗窃罪和极重盗窃罪。基本盗窃罪构成要件之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重盗窃罪是指犯基本罪盗窃数额巨大或惯窃;极重盗窃罪是指在重盗窃罪犯罪构成基础之上,增加“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要件。
不同种类的盗窃罪,可以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及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从而为准确定罪量刑提供客观依据。因此,在理论上对盗窃罪进行分类是必要的。
二、盗窃罪犯罪主体
同是实施盗窃行为的人,最轻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最重的可以判处死刑。这说明盗窃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有相当大差别的,这种差别直接影响到犯罪主体的构成要素。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体要素为:(1)16岁以上,(2)具备刑事责任能力,(3)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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