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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研究(2)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6 袁新军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三)寻衅滋事罪的主体特征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例如,甲因侮辱妇女受到丙的谴责,便纠集乙等去教训丙。甲等看到丙与同事丁时,便上前侮辱、殴打。丙和丁见状进行防卫。在冲突中,乙发现丁后腰带有匕首,便趁丁与他人对打之时,从后面拔出丁的的匕首向丁的背部猛刺一刀,致丁当场死亡。此案中,甲对乙的杀人行为便没有认识,也无法认识,因而甲对之不承担责任。

(四)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审判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认识不清,容易导致混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例如,张某、宋某等三人在盗窃销赃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因违反交通规则与农民刘某相撞,双方发生争吵,张某首先推刘某一掌,继之两人厮打起来,宋某上前一脚将刘踢倒在地,随后掏出水果刀,向刘的下腹部猛刺一刀,行凶后被告人骑车逃走。一审法院对张某等定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二审法院认为事情发生在争吵过程中,不同于流氓无故寻衅滋事,改判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这一案例一审判决的错误就在于没有认识清楚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把事出有因的伤害与流氓寻衅滋事混为一谈。

二、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区分

寻衅滋事罪,根据新刑法典第293条的规定,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前面已在本罪客观特征时,对每种情形如何才算达到情节严重逐一作了阐述,现拟在总体上分析“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共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最易表现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后果同样也能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与近似罪的区分

(1)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首先,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其次,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三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再次,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最后,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2)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接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3)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首先,两者在主观特征上不同。本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其次,两者在客观上不同。本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最后,两者在客体上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三、寻衅滋事罪的刑罚适用

根据新刑法典第2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结伙寻衅滋事的犯罪活动中,一般都有主犯、从犯之分。“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寻衅滋事罪后三种情形的认罪处罚一般无争议,而对于第一种情形,由于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遂)不易区分,从而影响对被告人的刑罚适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这种行为只可包括致人轻伤的情形,而不能包括致人重伤的情形。因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lO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本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是5年有期徒刑。所以可以认定,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依照新刑法典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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