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确立,为反腐倡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遏制腐败、净化社会风气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反腐败工作出现许多新特点,特别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增长趋势,几乎成了被查处贪官的不可或缺的罪名。笔者试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特点和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注意的问题入手,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从立法完善和制度建设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以期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置更加完善,成为反腐败斗争中的首选利器。
参考文献资料:
[1] 参见赵长青《中国刑法教程》(修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 第630页
[2] 参见陈兴良《职务犯罪认定实务全书》[M] 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6年 第6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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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见钱舫《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J] 政法论坛 2001年 第6期
[6] 参见 查庆九《这条刑律何以尴尬》[N] 《法制日报》 2001年6月3日 第三版
[7] 参见刘玫《香港与内地刑事诉讼制度比较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 第89页
[8] 参见时延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理研析》[J] 《法学》 2002年 第三期第39页
[9] 参见蔡兴教《财产贪贿犯罪的疑难与辨症》[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年 第6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