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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害犯罪理论及其对我们的启示(1)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6 陈航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内容提要」日趋突出的公害犯罪正在给我国民众生活带来巨大威胁,并严重动摇着中国社会可持续发 展的基础。鉴于在世界各国中,日本的公害立法不仅进行得较早而且比较先进,对我们不乏 借鉴意义,本文先扼要系统地介述了其相关理论,进而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已有规定阐明了 对我们的应有启示。

「英文摘要」Increasing offence of public hazards is meancing our country tremendously,and shake s seriously Chinese foundations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Japan‘s legisl a tion about offence of public hazards have the advantages in the world,which we c an make use of.So,the thesis nar rates briefly Japan’s theory about offence of p ublic hazards and clarifies our enlightenment fr om the theory,combining the stip ul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关 键 词」公害犯罪/日本刑法/刑法完善/立法/可持续发展/offence of public hazards/criminal Law o f Japan/perfection of the criminal Law/legislation/sustainable development「正 文」

公害,泛指环境污染及各种有害制品对公众的生命和健康造成的危害。作为经济高度发展 的产物,它正在给我国民众生活带来巨大威胁,并严重动摇着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令举世关注。那么,如何有效抗制这一明显具有犯罪性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营造一种更有 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刑事法制环境呢?拙以为,日本公害犯罪的相关理论可作为他山之石,攻 我之玉。因为,在世界各国中,日本的公害立法不仅起步早,而且起点高。(注:杜建纲。日本的环境权理论和制度[J].中国法学,1994,(6)。)比较而言,我 国在这一领域经验相对缺乏,新刑法的立法也难免有诸多缺漏,亟需借鉴别国的有益经验。

一、日本公害犯罪的相关理论(注:(日)藤木英雄。公害犯罪[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一)问题的由来

二战以来,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其公害案件也陡然猛增。诸如新泻水俣病事件、富 山骨痛病事件、米糠油症事件及森永奶品中毒事件等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这些事件 并非只是违章问题,更不是无可奈何的灾难,而是一种人祸,是同杀人与伤害一样重大的犯 罪行为。就水俣病事件,特别是胎儿性水俣病患者的例子来说,“凡是目睹过这种惨状的人 都会感到,如果连这还不算犯罪的话,那就没有什么犯罪可言了”。再拿擦里刀米德事件来 说,“只要你实际接触过受害儿童,你就会感到,使别人蒙受这么大危害的人还不算犯罪分 子的话,那就没有什么犯罪可言了。”而提到森永奶品事件,人们就更难以忘记,“受害儿 童 现在虽然已经步入成年,但不得不依然忍受着童年时代遭受砷中毒的后遗症的痛苦”!

然而,人们对公害问题所寄予的关心,大都集中在对其事前预防的行政措施和对受害者保 障赔偿等经济救济上面,对刑法方面的问题则关心不够。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 在于人们对公害犯罪的意识是很淡薄的。而对公害犯罪的意识之所以很淡薄,与公害犯罪的 特点有重大关系。众所周知,人们的犯罪意识的强烈程度是与感受的强烈与否成正比的。具 体而言,就受害人及第三者来说,对加害者及其加害行为的感受越是直观,对该行为的犯罪 意识就愈强烈,反之则薄弱;就加害者来说,对被害人及其被害结果的感受越是直观,其犯 罪意识也就愈强烈,反之愈薄弱。就公害犯罪而论,一则它针对的不是具体的个人;二则, 施害者自己没有亲眼看到、也不知道谁是被害者;三则,各种公害物质并不像爆炸事故和火 灾 那样一目了然,它只是给予人体以慢性影响,况且危害发生后,要真正确证原因,往往需要 漫长的岁月。而由于原因不明,受害者们往往也意识不到这是由于别人的犯罪而使自己受害 的,却大讲什么发生了“灾难”呀,得了“怪病”啦等等,其说不一。这样,无论加害者一 方还是被害者一方,对公害犯罪的意识就都是很淡薄的了。至于日本政府方面,在一个时期 ,为了克服经济的不景气,为了恢复繁荣也不得不忍受污染和各种公害。所有这些,都为公 害犯罪的滋长蔓延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和条件。

当然,认清公害问题的犯罪本质,这只是同其进行有效斗争所应有的一个最起码的态度, 但仅此是远远不够的。公害犯罪不同于传统的刑事犯罪,简单地照搬已有的刑事法理论仍是 无济于事的。必须从立法上对传统刑事法的一些原理、原则加以适当调整,以满足司法实践 的需要(对此将在下文中加以说明)。为此,《公害罪法》终于在20世纪70年代初应运而生, 并付诸实施。该法有三个重大特点:一是规定,对公众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危险的行为就构成 犯罪,而所谓“危险”可以意味着没有具体的灾害发生,也可以说意味着眼前就有灾情发生 ;二是规定了因果关系的推定或者举证责任的转换;三是规定要处罚法人。所有这些,无疑 为有效而恰当地处理公害犯罪提供了重要的刑事法基础。不过,这依然是不够的。考虑到公 害犯罪中占多数的属于过失犯罪,为切实防止公害犯罪之人逃脱法网,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 门又对传统的过失理论适时进行了反省,从而形成了新的过失理论,并对传统刑事法中的“ 信赖原则”、“嫌罪不罚”等重要命题进行了必要的矫正或赋予其新的内涵。这就是日本公 害犯罪理论的由来。以下分述之。

(二)若干理论分述

1.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要把人定成罪犯,必须有证据。证据从哪里来?就一般的刑事案件而言,当然是由代表国家 的控方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国家一方行使强力搜查权限所收集到的证据仍不能消 除疑问时,就要按“嫌疑不罚”

的原则作无罪处理。这是因为,总体而论,在刑事法律关系 中,国家一方是处于优势的,而犯罪嫌疑人总是处于必须服从强制力的劣势地位。但公害案 件 则不同,在这种犯罪案件中,企业的活动带有相对独立于国家权力的一种所谓治外法权性的 圣地色彩。因为,当发生了涉及新的科学技术,而且至今还弄不清楚的灾害时,检察机关并 不掌握有关灾害发生机理的确切情报,而只有企业一方单方面拥有从这种物质的基本构 造到生产流通的全部结构的排他性知识,以及掌握犯罪证明的关键证据,这类情况的确是很 多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拥有强大检查权力的国家,对企业来说,也不好说就是强者。 因此 ,《公害罪法》第5条规定,伴随工厂的生产活动,排放了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而且 仅仅由于该排放量就是以达到对公众的身体甚至生命产生危害的程度,并且在因为这种排放 所产生的这种危害的地区是由同一种物质而给公众的身体乃至生命带来危害时,即可推定这 种危害就是由于该人所排放的物质造成的。这一“推定”性规定的立法实质,就在于举证责 任的倒置,即:当国家方面根据一定的推定性证据认定就是由于某家企业的活动引起了某种 灾害时,如果垄断了科学知识的企业一方,提不出适当的反驳和举不出适当的反证来,就要 承担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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