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统考与构建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模式(1) |
|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6 谭兵 王志胜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
关键词:法律职业,一体化培养模式,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者共同体
西方法治国家有着对法律职业者[1]一体化培养的成功经验。我国过去由于诸种原因, 对法律职业者一直缺乏明确统一的规格要求,更谈不上实行一体化培养。新修改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确立了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制度,这是我国法律职业者资格考试制度的重大改革,它将为我国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模式的构建奠定重要基础。
一、现代法治国家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的考察
(一)现代法治国家法律职业者的特点
现代法治国家法律职业者群体是社会的精华,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性, 即法律职业者有着与其他社会成员不同的专业特质,他们以独有的知识、经验、技能和思维方式处理问题,既掌握系统的法律理论,又有卓越的法律实务能力。法律职业者的专业性源自完善的立法体系和严格的司法程序的要求,这使得他们以“会说话的法律”的特征与其他人区别开来,使得法律职业者群体成为社会的法律知识库。二是精英性,它是法律职业者在全体社会成员中的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精英性表明的是法律职业者作为一个人数有限的特殊职业群体,为实现其社会功能而须达到的知识与道德的高度密集状态。法律职业者精英性的内涵包括其数量的严格控制性、其知识和能力的卓越性、其价值观和道德素质的高尚性以及其社会影响的重要性等。三是同质性,即法律职业者在知识、技能和道德素质等方面的均衡性、趋同性。同质性有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价值观上的共同性,即法律职业者在实现法的正义使命这一点上有着共同的信仰和追求;其次是知识、思维和行为模式上的共同性,即法律职业者有着共同的知识体系、思维方式、职业语言以及解决纠纷的基本逻辑过程;最后是道德素质上的共同性,即法律职业者都要遵守正直、忠诚、廉洁等道德要求,从而使其行为受到约束,使法律的公正得以保证。综上,我们可以说法律职业者群体是一个有别于其他社会成员的特殊群体,精英性和同质性是该群体最为显著的特征。
(二)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的理论依据
法律的本质价值在于公正和衡平。现代国家中,立法的目的在于制定社会生活的规范,行政是国家进行公共管理的具体方式,而司法则是用已制定的规范对社会主体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裁判。司法活动的结果可以直接对社会主体的行为产生导向作用,从而推动公共行政行为和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化。同时,司法活动对正义价值的表现程度和对社会生活的引导,又可以影响社会对现行法的评价,从而间接地推动立法的发展。但必须看到,司法活动的上述两个推动作用都是以存在一个优秀法律职业者群体为前提的。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单个的法官难以承担法律的公正与衡平功能,因为“正义并不是法官所造,而是由法官公司所造”。[1]以审判权为核心的整个法律运行更不是法官们的单方活动。现代社会检察官不但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刑事公诉,还可以介入民事诉讼,而律师则不论何种诉讼均可以越来越广泛地代理当事人参与其中。这样,当代法律运行的大厦实质上是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共同支撑起的,法律公正与衡平的价值目标是在上述三种基本法律职业者的结合中实现的。由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在同一法律规范体系下活动,于同一程序构造中发生关系,并遵循相同的职业思维模式、价值信仰和道德规范,人们会自然而然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者的优秀群体,只有在统考同训的一体化培养模式中才可能产生。这一做法,在西方法治国家早已实行,而且相当成功。
(三)现代法治国家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的实践
欧、美、日各国大都对法律职业者实行一体化培养,即不但对法律职业者的入门资格进行统一考试把关,而且对其进行统一的法律实务培训,以求通过法律职业者共同的职业背景和职业成长历程,达到其相互间的理解与认同,造就优秀、同质的法律职业者共同体,促进法律公正与衡平目标的实现。
英美法系国家通常认为法律职业者主要是律师和法官。虽然法官的地位显赫且多有法律大家,但社会影响最直接最广泛的是律师,普通人重视律师往往更甚于重视法官。在英国,从地方法院法官到上议院常设上诉议员法官,都必须具有丰富的执业律师经验。检察官资格的取得,同样要以执业律师资格和丰富的法律经验为条件。在美国,法官和检察官资格的取得也是以执业律师经历为前提,其模式与英国大体一致。可以说,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职业者培养的核心是律师培养制度。这些国家一般是将两大司法官职业的培养融入律师职业的培养中,法官、检察官从优秀律师中选任。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者培养过程可作如下直观表示:
如果把英美法系国家的上述模式称为纵向一体化培养模式的话,那么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者培养模式则可以称为横向一体化培养模式。德国《法官法》规定,要取得在司法部门任职的资格,必须通过两次司法考试。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至少要在完成了七个学期的大学法律学习之后,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只限于通过第一次考试者)则必须在完成了三十个月的实习或见习服务之后。这种担任司法职务的资格条件要求,对于公诉人、辩护律师、公证人,以及公共部门的法律人员也是必需的。[2]这就是所谓的“不分职业种类的一元化培养制度”[3].亚洲的日本和韩国也是典型的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的国家。日本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必须经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并作为司法研修生进行至少两年的实务培训。在韩国,所有欲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人,都必须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并且所有考试合格者均须在最高法院下设的司法研究与培训学校接受两年的法律实务培训。[4]由大学法科毕业生到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者培养过程可作如下直观表示:
现代法治国家推行一元化培养制度的目的,在于“使成为法官、检察官的人能理解律师的业务和工作性质,也使成为律师的人能体验法院的实际工作,了解检察官的立场”,总之是使他们“体会到在司法方面的共同使命”,[5]从而共同肩负法治重任。从历史实践看,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纵向一体化培养模式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横向一体化培养模式,它们基本上都是比较成功的,并对其他国家的法律职业者培养产生了广泛而持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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