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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1)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6 郭鹏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目 录

内容摘要……………………………………………………………3

一.引言……………………………………………………………… 4

二.表见代理的实质及责任归属…………………………………… 4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7

四.表见代理的具体表现形式……………………………………… 9

(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9

(二)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10

(三)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10

五.我国法律对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及分析……………………… 11

六.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表见代理制度…………………………… 12

七.结语……………………………………………………………… 14

参考文献………………………………………………………………15


内容摘要

表见代理制度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且相对人在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在客观上足以使相对人充分相信其有代理权,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两种,表见代理意在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进而保障交易安全,应为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包含在广义的无权代理之中。区别于狭义的无权代理,其后果应归于本人,待本人履行完义务之后,可依据内部关系向行为人追偿。构成表见代理除须具备代理的一般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几个特殊要件:(1)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2)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是无过失的。(3)本人具有过失。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表见代理分为三种类型:即(1)授权表示型。(2)权限逾越型。(3)权限延续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对于表见代理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这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但是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侵害本人的利益。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系法律调节本人静的利益与社会交易的动的安全,以促进代理制度发挥其社会作用而设”。

一、引言

意思自治是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但这并不意味着作为一个理性的自然人生活在这个纷繁芜杂的社会中都要事必躬亲,也不意味着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不能参与民事活动。因此,现代民法在强调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又创制了代理制度,从而扩张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补足了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同相对人订立合同或为其它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制度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民事行为越来越复杂,有关代理的纠纷就不时产生,尤其是在表见代理中。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在客观上足以使相对人充分相信其有代理权,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是在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作了规定。

二、表见代理的实质及责任归属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由被代理人承受,必须确定代理人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包括自始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结),或者虽然有代理权但是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都属于无权代理,如果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情形,并且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被代理人不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从逻辑上分析,代理人要么是有权代理,要么是无权代理,二者必居其一,换句话说,就是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应该属于无权代理,因为它和有权代理有着本质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一是实质内涵不同。有权代理中,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实质性授权的内在依据,其代理行为是符合法定的授权要件,而在表见代理中,本人与行为人之间根本就没有实质授权的依据;二是表现形式不同。有权代理是被代理人和本人之间实实在在的内部授权,而表见代理,本人和行为人之间只是符合“外观授权”的表象特征;三是构成要件不同。有权代理中,不涉及相对人的行为,只要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符合法定要件即可,而在表见代理中,则要求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表见代理方能成立;四是内部责任的承担不同。有权代理中,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而在表见代理中,在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又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向代理人追偿责任;五是功能作用不同。有权代理着重强调的是交易的迅速,而表见代理制度更注重的是交易的安全,强调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而唯一相同的就是在责任的外部承担上面,法律行为的后果均由本人承担,而这也只是均衡社会利益的一种法律创设而已。由此看来,表见代理应该属于无权代理。我们在通常意义上讲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取得本人的实质授权,本人当然不应该承担责任,这是狭义无权代理之通论,是不包括表见代理的,故应包含在广义的无权代理之中。所以说,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构成了广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同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自然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如就构成要件讲,行为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行为人均无代理权,行为人均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活动,行为人所为行为为民事行为等。但是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1、二者的法律效力归属不同。狭义的无权代理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非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法律后果,充分保护了本人的利益,而在表见代理中,法律先使本人承担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然后再来处理本人和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在此保护的是相对人的善意和社会交易的安全。2、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狭义的无权代理不仅实质上不具备任何的代理权,且表面上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表见代理行为人虽然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是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人相信他有代理权,相对人通常是不知或者无须知道他没有实质上的代理权。3、两种法律制度创设的功用不同。狭义的无权代理中,由于行为人没有实质和表面的授权,和相对人的行为完全是他的意思自治,那么狭义的无权代理中就以保护本人的利益,旨在维护社会交易中“静的安全”,而在表见代理中,因为有外观授权的存在使善意的相对人无过失的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需要得到保护,表见代理更注重保护交易安全中“动的安全”,以适应当今社会商品经济迅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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