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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6 罗玉中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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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法的概念
科技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新成员,调整着特定的社会关系,对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推进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进步,具有重要作用。科技法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第一,科技法有特定的调整范围
任何部门法都是调整一定社会活动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科技法也不例外,它所调整的是科技活动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简单来说,所谓科技法,是指调整科技活动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也就是说,除了专门的科技立法以外,其他立法中有关调整科技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属于科技法的范围。比如,现在大家关注的技术入股、技术股权、期权问题,可能在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中去解决,但是这些法律规范仍然属于科技法的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科技法不仅担负着调整科技领域内社会关系的任务,而且通过调整这些社会关系,协调着人与自然、人与生态环境、人与科技发展的关系。众所周知,现代科技发展带来了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的改变和人们对科技发展的适应性问题。例如,现代科技的应用带来温室效应、城市的热岛效应问题;转基因动植物的广泛种养带来物种的变异和基因漂移问题;高效自动化装置使劳动者的神经更为紧张,推进人类生活更为刻板和节奏快速;以几何级数不断增长的信息和不断更新的知识,使人的落伍感增强,等等。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进而协调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协调人与科技发展的关系,增进人类的幸福与快乐,正是科技法的特殊功用。
第二,在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上也有独特之处。
传统的部门法,特别是刑法,多以制裁方式调整社会关系,而科技法则更多采取肯定、鼓励、奖励合法行为的方式来调整科技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当然,其他法律也有激励功能,但科技法的激励功能特别突出。这主要是因为科技法的宗旨在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为达到此目的,它必须调整各种有利于科技进步的积极因素,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化人们的积极行为,鼓励人们投身于科技进步事业。尤其是科学研究应是自由度最大的领域,法律应当更多地保护科研自由而不是滥加限制。正是因为如此,科技法律规范大多具有肯定式的法律后果也就是不足为怪了。
第三,科技法的又一特点,在于它集中反映了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
在任何社会、任何国家中,科技发展的规划、战略部署、重点以及相应的方针、政策,无疑受到社会制度、国家发展的总体规划、资源状况、经济实力、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现实社会需求、社会道德等多种因素制约,科技法作为连接科技与社会、科技与经济的桥梁,对此不能不作出反映。科技法对科技发展基本原则的规定、对科技方针、政策、体制的确认,都是对此所作的回应。这也就是说,科技法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是不能不反映国家意志的。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科技法更应充分反映科技本身的规律。科技法的许多内容,如关于核装置安全保障的规定、国家信息安全的规定、关于涉及人类生命工程的规定、对重组DNA的控制性规定、关于技术规范的法律化等,实际上都是人们对科技发展规律现有认识的反映。
也正是因为如此,许多科技立法的内容涉及到科技领域的专门知识。科技法的这种专门性、知识性特点也决定了相应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的特点。以立法工作来说,它要求立法工作者不仅应当具有法律知识,而且应具有相应的科技知识。由于同时兼具法律知识和专门科技知识的全才目前极少,因此,科技立法需要法学家、科技专家和其他学者的通力合作。同时,对于关乎国计民生和科技发展的重要技术规范,也可以采用国家认可的方式赋予其法律权威性,即将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确认为人们的法律义务。
科技法的概念,是在20世纪80年代由中国人提出来的。但我们的发展极为缓慢。近几年来,美国先后设立各类科技法研究中心百余个,出版专门性杂志七十余种。人类基因组研究计划还将总经费的5%作为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的研究经费。我国台湾近几年来也先后成立了七个科技法研究中心,有的大学还专门招收科技法研究生,科技企业专门招聘科技法律主管。加拿大、法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也在加强科技法的研究和立法。科技立法、研究与专门人才培养已成为全球性的热潮。
应当说,科技法的出现不是偶然性的,是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原因和时代背景的。
江泽民主席曾经说过,我们观察问题,一是要作历史审视,二是要有宽阔的国际视野,三是要站在战略的高度。从这一角度来分析科技法迅猛发展的原因,不外乎有下列各端:
首先,科技法是国家用法律形式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需要。
早在1988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1995年,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1999年提出了要建立国家创新体系,"十五规划"中提出要把科技进步作为动力机制,要以信息化推动工业化和现代化。党的十六大将之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江泽民主席曾强调指出,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经济已露端倪,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人类正在经历的全球性的科学技术革命,引发着经济、社会的相应变革。江泽民主席还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事实确实如此。在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80%以上来自科技进步。在我国经济增长也有40%以上来自科技的贡献。在当代,科技进步已是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科技创新已成为新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可持续发展的支撑,是国家安全的核心要素。科技进步引起了人们的思维方式、生产方式、工作方式、贸易方式、交往方式乃至生活方式的深刻变化。如果说,二战以前,各国科技立法还是零散而不系统的话,那么,二战以后,随着大科学时代的到来,人们在原子弹、氢弹、导弹的爆炸声的震撼中,在科技对经济与社会的深刻影响中,认识到以法律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性。在西方,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国家已经自觉地以立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在当代,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这一做法更趋自觉。拿美国来说,自104届国会以来,光是基因方面的法律提案就已经达到100多个。在我国,科技法立法的高潮已与经济立法高潮也接踵而来。
其次,科技法的必然出现也与科技本身具有双刃剑性质有关。
一方面,科技成果的合理应用正在不断的造福于人类;另一方面,对科技成果的误用、非道德使用、甚至是反人类使用,又将引起不可逆转的灾难性后果。犯罪分子、恐怖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从事犯罪、恐怖活动,已经是十分现实的问题了。在当代,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生物安全、环境安全等等都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信息污染、基因污染、电磁波污染越来越成为当代的严重问题。因此,利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手段对科技成果的应用实行强有力的监控,严密防治高智能的犯罪和恐怖活动,呼唤科技与人文精神的结合,就是十分必要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