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初探(1) |
|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6 余保福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
「关键词」诉讼代表人制度;行政诉讼
对于因同一或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许多人利益而致使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行政案件,应采取何种手段进行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在理论界也鲜见有人涉猎。法律规定的空白与理论探讨的欠缺势必带来实践中的困惑,笔者认为:涉及众多人利益的同一或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宜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但行政诉讼又不同于民事诉讼,为此笔者在此拟就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以下简称“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 行政诉讼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必要性
(一)行政诉讼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可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并且可以完善和发展我国行政诉讼主体制度。
行政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系统中,工作机构最为庞大,工作范围最为广泛,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干预也最为直接、最为有效,行政权已延伸扩张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在这种客观形势下,行政机关的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往往不只是一两个人,而是一定范围内的公众,他们人数众多,从而形成具有某种共同利益、息息相关的群体。我国行政诉讼法虽然确立了共同诉讼制度,但当同一或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且人数众多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出现根本无法诉讼的情形。“……一种无法诉诸法律的权利,实际上根本就不是什麽法律权利。”1而在此情况下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由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将诉讼代表人参加的诉讼行为视为全体成员的行为,就可以把通过共同诉讼制度所无法容纳的当事人,通过诉讼代表人参加纳入到统一的诉讼轨道,从而弥补了我国行政诉讼主体制度的不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行政诉讼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能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市场经济的核心内容是优化资源配置结构,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作为人类特定实践的诉讼,无论在客观上,还是在冲突主体以及统治者的主观意识中,都是一项能够产生一定效果,同时又需要支付一定代价的行为,”2“科学的诉讼模式和制度才能实现诉讼经济。”3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不论诉讼主体队伍如何庞大,都可由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有助于大大简化诉讼程序,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全面彻底地解决纠纷,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防止人民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决,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三)行政诉讼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为保护因同一或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受害的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并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经济管理活动和行为规范化、法制化。但是,我国行政执法现状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机关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使受损当事人不必亲自参诉,而是通过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即避免亲自参加诉讼之累,又可避免因单个诉讼行为所造成的得不偿失,从而为受损当事人提供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并进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行政诉讼对市场经济的保驾护航作用。
(四)行政诉讼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可以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
行政诉讼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通过诉讼代表人参而将众多当事人的行为纳入到统一轨道,这类行政的公正解决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增强公民的民主法制观念,起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同时也增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压力感和紧迫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进而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
行政诉讼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条件,无论涉诉行政行为是同一的还是同样的,其标的仍是具体行政行为,并不违反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4同时我国的行政审判实践已使我们积累了不少很有价值的经验,各级人民法院也基本具备了妥善处理行政审判中出现新问题、新矛盾的应变能力。而且我国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代表人制度作了较明确、具体的规定可资借鉴,因此,行政诉讼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 行政诉讼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条件
行政诉讼中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案件除需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外,笔者认为,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一方人数众多,即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或事实问题的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达到不能以共同诉讼的方式进行诉讼,而当事人实际上又不可能全部到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将人数众多界定为十人以上。
2.原告方成员存在着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这是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最主要的条件。只有成员之间都有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他们之间才有共同的利益,否则,诉讼代表人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3.诉讼请求和抗辩事由属同一类型。即诉讼代表人所提出的请求或抗辩事由能代表绝大多数人被代表成员的意志,但是,“并不排斥各成员实际请求中标的额上的差异和某些成员的某些特殊抗辩事由的存在。”…
4.诉讼代表人合格。诉讼代表人是否合格关系到能否维护集团其他成员之合法权益和法院能否作出正确判决。合格的诉讼代表人需符合以下条件:(1)是本案的当事人;(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3)能公正妥善地维护全体当事人的利益;(4)合法产生并为其他成员所信赖。
此外,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时还会涉及到如何正确处理起诉与行政复议的关系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我国在处理起诉与行政复议的关系上,实行的是以当事人自由选择为一般原则,以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因此,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处理起诉与行政复议的关系时,亦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先向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可以由代表人(此时不是诉讼代表人)径直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全部成员均不服,代表人则可直接代表全体成员向人民法院起诉(代表人转化为诉讼代表人);如果全体或部分代表人放弃起诉,而部分成员不服复议决定的,可由该部分成员从新推举代表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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