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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解读(1)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6-19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对现有的劳动关系的格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模式、企业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确定等问题,都将带来重大影响。劳动关系的刚性化程度的提高,执行与应对的技术要求大幅度增加,企业的用工风险和成本也会随之增加。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
1、新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后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期限未签订的需向劳动者发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的,视为当事人之间已经订立无定期劳动合同。
2、原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按新法规定,需在实施后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期限将承担法律责任。
3、增加法定的合同内容(见后)
    随着新法在08年1月1日的正式实施,事实劳动关系已经不再存在,试用期的薪酬为合同薪酬的80%或该岗位最低薪酬。
二、关于合同期限 
1、新法仍然采用定期、无定期、完成一定工作三种劳动合同期限。 
2、增加无定期合同条款主要为:连续二次订立定期合同又续订合同的,未签订书面合同1年以上的。 
3、应当签订而未签订无定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承担向劳动者发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重点提示:
    立法的本意是在试图解决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而现在劳动合同的短期化产生的原因,是企业按合同解约劳动者的成本,大于合同约定期限的终止成本。在操作中有二个关键点要把握:连续二次是指只有二次,如果是续签合同那就只有一次,续签合同到期后,再续签合同时,就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年以上和离退休不满十年的,只要劳动者提出,就要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  
1、与“劳动法”比较,增加用人单位需承担经济补偿金的条款。主要为:劳动者当即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定期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破产、解散等情况的,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实际不能继续履行的,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重点提示: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的证据失误或依据失误,包括程序上的失误等一系列的履行瑕疵,都会造成以下法律后果:A恢复劳动关系B劳动者有签约选择权,如果劳动者选择不签约,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补偿金。
 
举例有关履行瑕疵:工资发放的延期、发放金额(包括各项奖励计算后的总数)的错误、养老金是否及时缴纳、缴纳的基数差错等等,都属于违反规定解除合同,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可以就企业的履行瑕疵,提出当即解除,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法还没有划分解除,劳动者有无过错。即使劳动者违反合同有过错,但在解约的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仍然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关于补偿金:
    工作不满半年,经济补偿金为半月;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经济补偿金为1月;一年以上,每一年按一月进行补偿。其中员工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以上部分,不记入补偿金额,超过3倍以上的封顶12个月。
四、关于违约金
1、新法对劳动者的违约金限定为两种情形:涉及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和专业技术培训的服务期。
2、竞业限制:期限为最高2年:补偿由双方约定,但需要在竞业限制内按月支付;
3、服务期:企业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劳动者的服务期,违反服务期离职的承担违约金,但该项违约金性质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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