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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1)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6-20 王栋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广元市 154.14 2.84
阿坝州 80.7 0.8
四川总计 275.39 2.74
全国总计 431.2 2.8
表2:各公司在灾区的保费收入占公司保费总收入的比重(单位:百万元)
在灾区的保费收入 总保费收入 占比(%)
财险 人保 1472.28 71299.36 2.1
太保 382.51 18122.68 2.1
平安 695.34 16862.47 4.1
寿险 国寿 4177.6 183839.44 2.3
太保 633.35 37837.6 1.7
平安 1607.47 68988.85 2.2
以2007年保险年鉴的统计数据看,四川省2006年保险密度为275.39元,保险深度为2.74%,低于全国431.2元和2.8%的平均水平,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覆盖面较小。特别是在震中汶川县所在阿坝州,财险公司仅有中国人保一家在此开展业务,而寿险公司没有在这里开展业务。[5]而从财险险种看,车辆险占比较大,各地区的车险占比都在75%以上,企业财产险占比较低,在5%左右,阿坝州企业财产险占比仅为3.2%,[6]但由于国内保险公司几乎都将地震作为除外责任,各保险公司可能基于通融原则作适当地赔付,但赔付比例不会很高。从寿险的险种看,主要涉及意外死亡和医疗的意外伤害险、健康险、学平险(中小学生平安险)等,因为寿险公司对地震造成的损失不存在免责条款,应该能够全额赔付。
(三)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现状
1、学平险保障额度低
此次汶川特大地震使众多鲜活的小生命逝去,伴随教学楼坍塌的是学生被埋,甚至死亡,聚源中学、新建小学、向峨乡中学、北川中学……到底有多少学生遇难,恐怕是惊人的让人难以想象。
据中国国寿统计,四川震中地区有11万人次投保国寿险种,其中5.8万是以学生和未成年人为承保对象的学平险。[7]根据现有规定,除了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未成年人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障额度可以达到10万元外,其他地区最高不能超过5万元。
由于学平险的保费完全由学生家长负担,贫困地区(此次震中地区大部分为贫困地区)的家长往往选择最低的保费,甚至不参加保险,故而导致实际保额非常低。从现有灾区的理赔情况看,5月13日,中国人保财险陕西分公司向该省乾县高庙小学死亡的3名学生每人预付3000元,向受重伤住院的2名学生每人预付赔款3000元,[8]有些地区的理赔金额更低。
2、财产险免责
在计划体制下基于财政保障的保险制度,使我国一度成为世界上地震等巨灾保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全国企业总资产的70%,家庭总户数的40%的财产都能获得地震等巨灾的保险保障。[9]保险公司在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发现这种保险对于保险公司的风险,于是各家保险公司纷纷将地震等巨灾排除出基本责任之内。
虽然自2003年后,国家逐渐推出各种关于地震险的政策,但基本思路仍将地震险作为商业保险品种由各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保险公司在无力承担巨大风险的前提下,要么将保费提高到令人无法接受的地步,要么以种种理由回避消费者的需求,地震险一直都是镜花水月。此次汶川特大地震中,灾区所倒塌的上万平方的房屋中,基本上没有任何保险,即使存在财险,也是排除了地震等巨灾责任的一般保险。因此,房屋倒塌的风险只能由企业或个人自行承担。
3、房贷问题棘手
因地震影响涉及到商品房的还贷问题,央行以及各商业银行虽然出台了不催贷、不计算滞息等政策,但也彰示贷款不会免责,即使是在房屋倒塌的情形下。此次汶川地震会造成两种结果:一种是贷款人遇难,房屋倒塌;另一种是房屋倒塌了,但贷款人仍然幸存。对于前者,各商业银行只能将其纳入不良资产;对于后者,由于各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是股份制运作,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可能免除贷款人的贷款责任,但若强行催逼贷款人还款,又会带来道德上的风险。如何妥善地解决好这一问题,既是国家需要思考的问题,也是各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
保险的缺失,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不仅让贷款人背上沉重的债务,更使其在重建家园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限制,甚至困境。
如何在巨灾后,鼓舞灾民迅速投入到重建家园的战斗中,以及挽回其在巨灾中的财产损失,应该是我们国家急需解决的棘手问题。构建巨灾的保险体系,当是我们的首选,政府不应是风险的第一承担者,而应是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在建立巨灾风险体系方面,国外的许多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二、国外构建巨灾保险体系的经验
(一)新西兰
位于地震多发地带的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被誉为全球现行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其主要特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多渠道巨灾风险分散体系,走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相结合的道路来尽可能分散巨灾风险。[10]
新西兰地震风险的应对体系分别由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社会机构的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三部分组成。地震委员会设立专门基金,资金来源一部分是投资收益,另外一部分是居民购买财险时强制收取的震灾险。一旦灾害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房屋最高责任限额为10万新元,房内责任的最高限额为2万新元;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过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而保险协会则负责启动应急计划。为了分散保险公司与地震基金的风险,保险公司通过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11]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地震委员会的支付能力时,由政府作为风险的最后承担者来兜底,但地震委员会每年须向政府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二)日本
日本列岛位于地震多发地带,其建筑一般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灾害损失一般较小。日本建立了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的地震灾害财产赔偿制度。根据不同的赔偿额度政府和保险公司的承担比例不同,额度越高由政府负担的比例越大,最高为95%。[12]除政府的积极介入外,保险公司不仅通过国内的再保险公司分担风险,而且利用国际再保险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
(三)德国
德国的方法比较简便,由购房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保理赔范围相当广泛的房屋保险(包括水灾、火灾、飓风、地震、闪电、冰雹等常见的各种自然灾害)。不过,房屋保险的保费较低,总体上一般家庭住房每年的保费约为专业评估机构“再造房价”的千分之五左右。[13]
三、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
(一)政府转变观念
瑞士再保险公司根据主要经济数据、政府统计数据以及保险市场研究,对各种自然灾害情形下给中国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了测算,地震、台风以及洪水等重大灾害可能导致远超过1000亿元的财产损失,而一场特大灾害可能造成超过1万亿元的经济损失。[14]而在上述潜在损失中,目前仅有极少部分有保险保障。到目前为止,因自然灾害而获得保险赔偿仅占极少的一部分,绝大部分由个人和企业承担,并最终由政府承担。
因巨灾而导致的突发性财政拮据,一方面会大量消耗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也有悖于政府提倡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是政府管理的一个重要突破。[15]政府实际上应该是社会的协调者,充分有效地发挥各种社会资源的作用,是政府面对巨灾时首先应该做的。当社会资源无法解决时再由政府来托底,可以称这处理规则为“民间救济用尽原则”。
事实上在我国,不仅立法上明确加以规定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16]而且在实践中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成效显著[17]。政府在兜底承担风险之前,可以预设几道“防火墙”,第一道由公民自身承担、消化风险;第二道是风险转嫁机制,通行的做法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把超过他们承受能力的风险,通过参加保险的形式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境内、境外的再保险公司将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部分转保出去;第三道是建立广泛的依靠国内外社会救济、慈善的服务系统。[18]当前述民间救济用尽的时候,最终由政府承担超出部分的责任。
政府的主要角色应是协调各方力量,合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并最终承担风险。政府的观念应及早转变,以便符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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