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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6-20 魏海渊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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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初,国内保险业唯一的主体-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给国务院《关于加快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报告中提出,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国务院批准了该报告,并要求各地遵照执行。之后,许多省份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强制性险种实施,在机动车上牌、审验中将投保这一险种作为必需的手续,这就是目前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前身,而且险种名称仍然延续。
近年来,关于随车人员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伤亡是否能够按照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成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存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尽管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想努力划清“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限,然而相关的纠纷案例仍然层出不穷,法律界和保险业内都认识不一,没有共识。山西省离石市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一辆轻型皮卡车的驾驶员在路上捎带了一位小学生,将其置于车斗内,在一转弯处,将该小学生摔出车斗外,致其死亡。车主在赔偿死者亲属后,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索赔的金额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来计算。保险公司起初以司机违法在载货的车斗内载人为由拒赔,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又提出可以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由于二者金额相差很大,被保险人不同意,经法院裁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