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时效取得制度亦有保护所有权的机能。取得时效制度原则上不当然排除恶意占有人的时效取得。不动产所有人难以证明其系所有人时,得主张其系因时效取得其所有权。[6]此外,民法之本旨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法律上主体享有权利之情形,有依法律关系(即于法有据)享有与依事实关系(即于法无据)享有之别。依法律关系享有之情形,占绝大多数,依事实关系享有之情形,仍少数例外。”[7]
三、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
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将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德国民法典则将其扩张至所有权以外的以占有为要素的限制物权。至日本民法典
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进一步扩大到一般财产权。而对于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的客体范围通说有以下类别:
1.依法律规定不适用取得时效的非融通物。主要包括公有物、公用物、禁止流通物、不得私有物,采矿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8]
2.占有不能的财产权利。如不表现或不继续的地役权以及在实行前无从行使或表现于他人的物或权利上的权利。由于时效取得以持续公开占有为成立要件,因此无法持续、公开占有的权利也自然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
3.人格权、身份权因具有不可分离性以及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专属财产权,不适用取得时效。
4.因一次行使即归于消灭的权利,例如撤销权、解除权、买回权等形成权、以一次给付为标的的债权等等,因其无法继续行使也不适用取得时效。
5.优先适用其他制度取得的财产权利。如善意取得制度和先占制度排除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因此,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的财产权利以及应适用先占制度的无主物就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
6.知识产权,由于作为其客体的信息不能被单独占有,故也不适用取得时效。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2][意]彼德罗·彭梵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3]马栩生.取得时效未来论:价值与实证[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4]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7]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