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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21 网络 未知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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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iaoxing收录来源: 技术论坛
【摘要】制定一定的法律、法规或条例,从法律上保证可再生能源(RE)的发展,这是中美两国共同作法,也是两国共同的特点。事实证明这是十分必要的。举例来说,美国所以能在风能、太阳能方面取得世界公认的成就并在生物质能发电技术上进入世界的先进行列,一个重要原因是RE技术的发展很久以来就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技术和保护。如早在1978年美国"公用事业管制政策法"中就规定电力公司必须按可避免成本购买热电联产和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这一政策为RE发电技术与化石燃料发电技术的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到1992年,在"能源政策法"中,进一步对RE发展提出了要求,即要求到2010年RE提供的能量应比1988年增加75%;同时规定对RE资源的开发利用给予投资税额减免,并授权能源部资助RE的示范和商业化项目。
1 中美可再能源政策比较与分析
1.1强制性政策的比较与分析
制定一定的法律、法规或条例,从法律上保证可再生能源(RE)的发展,这是中美两国共同作法,也是两国共同的特点。事实证明这是十分必要的。举例来说,美国所以能在风能、太阳能方面取得世界公认的成就并在生物质能发电技术上进入世界的先进行列,一个重要原因是RE技术的发展很久以来就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技术和保护。如早在1978年美国"公用事业管制政策法"中就规定电力公司必须按可避免成本购买热电联产和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这一政策为RE发电技术与化石燃料发电技术的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到1992年,在"能源政策法"中,进一步对RE发展提出了要求,即要求到2010年RE提供的能量应比1988年增加75%;同时规定对RE资源的开发利用给予投资税额减免,并授权能源部资助RE的示范和商业化项目。
1995的中国政府颁布了首部"电力法",明确鼓励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与此同时.原电力部还出台了"风力发电并网运行的管理规定"。无疑这些政策措施对促进RE的发展都起到了巨大作用。
但是,相比较而言,两国在强制性政策的规定方面却显示了不同的特点:
中国的特点是:注重政策的宏观性、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论述,它的优点是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有多种选择。缺点是如果没有与之相配合的实施细则(例如就政策如何支持,怎样鼓励,支持到什么程度,鼓励维持到什么时候等问题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否则这些条文和要求将无法变为现实。
美国的特点是:即有宏观性的论述,又有具体政策的规定,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即是一例。因而这些政策看起来明确具体、界限清楚、要求严格。
美国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另一特点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紧密配合,既有联邦政府全国性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又有各地区和州政府的特殊、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如根据联邦政府的"能源政策法"的精神,有些州政府又制定了"系统效益收费制"和"可再生能源设备通行权"等适用本地区的政策和规定。这样,上下配合,互为补充,从而形成一套完整有力的政策体系。
美国政策的第三个特点是及时审视,随时调整。即根据客观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而不断地调整或制定新的政策,这一特点在其他几类政策上亦有体现。如为了适应目前电力工业资产重组和反管制改革所带米的影响和变化,有些地区及时地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配额制"(RenewableProtfolioStandard)的政策规定等。
1.2经济激励政策的比较与分忻
尽管经济激励政策多种多样,但从中美两国使用的频率和广泛性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
(1) 补贴政策
这是中国常见的一种激励手段,美国则使用不多。一般而言,补贴有三种形式:
一是投资补贴,即对投资者进行补贴,如中国政府对地方小水电建设的投资即属于此类。美国过去对风力发电投资者曾实行过15%投资补贴,但现在已停止使用。对投资者进行补贴的优点是可以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增加生产能力。扩大产业规模;缺点是这种补贴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无关,不能起到刺激更新技术、降低成本的作用。
第二种是产出补贴,即根据RE设备的产品产时进行补贴。中国目前还没有这种补贴政策。这种补贴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即有利于增加产品产量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这也是美国加州目前正在实施的一种激励措施(即对RE产生的电力给予0.6一1.0/kwh的补贴)
第三种是对消费者(即用户)进行补贴。这是中国广泛采用的一种刺激措施。除了在推广太阳能设备、微型风力发电设备中广泛采用外.在农村户用沼气池,高效率柴灶和其他生物质能技术试点示范也曾广泛采用。美国加州对购买PV系统的用户也采取了类似的鼓励措施。这一政策的理论依据是:通过刺激消费,达到扩大市场需求的效果,反过来带动生产能力的扩大,进而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但实践证明。这一目标的实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就RE而言,只有当消费市场足够人时,才可能达到目的,而足够大的消费市场需要大量资金,如果仅仅靠补贴则是难以实现的。
但是,不管怎么说现阶段补贴政策毕竟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中美两国(特别是中国)可再生能源之所以有今天的规模和水平,同该项政策的作用则是不可低估的。然而,从总结经验角度来看,补贴政策的实施应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补贴资金来源问题。根据美国和西欧的经验。一是通过系统效益收费来筹;另一个是征收化石燃料税,中国主要由政府财政支付;而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有限。需要补贴支援的事业很多,所以依赖政府财政的支持不是长久之计。
补贴策略问题,即应给谁予以补贴和以什么样的的运行机制进行补贴,如果对用户进行补贴,正如前述,不一定能达到政策的预期目标:如选择投资者给予补贴,并采取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的机制,则可能取得既扩大生产规模,又能降低成本的双重目的。
(2)税收政策
这是中美两国(尤其是美国)应用最多的经济政策,实际上有两种不同的税收政策:一种是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关税、减免形成固定资产税,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税)等。从理沦上说,减兔税收不需要政府拿出大量资金来进行补贴。只是减少一部分中央或地方的收入;而且,目前RE产业规模小,不会构成对全国税收平衡的影响,因而易于实施。只是由于大多数税种不进入生产成本(关税例外),只影响企业产品的销售价格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因而,实际上对鼓励企业改进生产制造技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没有直接的作用。这就是为什么有些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一旦这种优惠政策取消企业便生存不下去的原因所在。如美国的太阳能热水器的生产和销售。税收减兔政策取消后,其销售量从1980年的1746000m一下降到1990年1026000m,生产企业减少了近200家,又加世界闻名LUZ太阳能热发电装置也面临着联帮政府和州政府税收优惠取消后破产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