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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7 未知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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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珍
(国家教育委员会 陈德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必将使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不断地得到发展与完善,并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一、从回顾我国当代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得到的几
点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教育视导工作。50年代初期和中期,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都设有教育视导机构,配有专职的视导人员,以地方教育行政和学校为对象,有计划地检查有关工作方针、政策、决定的执行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及时指导工作,纠正缺点、偏向。这段时间的教育视导工作对于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到了50年代后期,单独设置的视导机构被取消了,教育视导工作被纳入到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系统内其他有关业务职能部门,结合一般行政指导工作进行。在“十年动乱”中,教育视导工作更被视为“条条专政”的手段而彻底砍掉了。
粉碎“四人帮”以后,我国的教育督导工作又经历了一个恢复和发展的过程。1977年9月19日,邓小平同志同教育部主要负责同志谈教育战线的拨乱反正问题时指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机构,要找一些40岁左右的人,天天到学校里去跑,……到班里听听课,了解情况,监督计划、政策等的执行,然后回来报告。这样,才能使情况反映得快,问题解决得快。”进入80年代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日益深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已经成为基础教育面临的一个紧迫的重要课题。在这种形势下,教育部在1983年7月召开的全国普通教育工作会议上,讨论了《建立普通教育督导制度的意见》和《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会后,教育部聘任了13名督学,一些地方建立了督导机构。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开始得到恢复。
在中共中央公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后,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86年6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教育事业的管理,逐步建立系统的教育评价和监督制度”。同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要“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要求“国家和地方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机构,负责对全国或本地区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全面的视察、督促和指导”。同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督导司,专司督导工作。
1988年,当时兼任国家教委主任的李铁映同志在讨论基础教育工作时,强调要强化督导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明确督导工作的任务是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1991年4月,国家教委颁布施行《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并于5月召开了全国首次教育督导工作会议。在这段时间,国家教委受国务院委托,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次对基础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因检查内容为五项,简称为“五查”);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决定,与教科文卫委员会配合,在全国组织开展了一次义务教育法执法情况的检查。这两次活动前后进行了四年,检查了除西藏外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是一次广泛、深入的以地方各级政府为主要对象的执法监督活动。此外,国家教委1991年还印发了《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指导各地试行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这一系列工作,将刚刚恢复起来的教育督导制度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93年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了2000年前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规划目标。同年,国家教委决定建立对“两基”进行评估验收制度,并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了国家教育督导团。翌年,又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后,召开了全国“两基”督导工作会议,李岚清副总理在会上强调各级政府要充分重视督导工作。1995年,教育督导与教育评价制度通过立法形式被确定下来,标志着我国教育督导与教育评价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在简要回顾了我国当代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过程后,我们从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是同我国的政治、经济、教育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紧密相联的。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教育体制的改革以及社会生活的现代化,都要求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功能。
2.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指示的贯彻,以及教育目标的落实。只有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功能,才能切实保障依法治教,决策科学,政令畅通;也才能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教育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
3.教育督导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行政功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决策、执行和监督等三个重要环节,在教育行政管理系统中缺一不可,而且不可相互替代。我国以及国外的实践都表明,教育督导系统的建立和职权的行使,必须在教育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处于相对独立的位置。
4.从我国国情出发,教育督导既需具有“督学”功能,也需具有“督政”功能;既需具有监督检查的功能,也需具有评估、指导的功能。这些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除包括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以及其他有关教育机构的工作外,还需根据法律规定或政府授权,对所辖地方政府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
二、从分析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形势需要中得到的
几点认识
1.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教育居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经验,并借鉴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所得出的正确结论,它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总体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方针。邓小平同志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教育工作不仅要抓,而且要抓紧、抓好,严格要求,少讲空话,多干实事”。今天,教育战线面临的形势正如邓小平同志在1985年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的那样,关键在于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坚定不移地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扎扎实实地组织实施《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这就迫切要求加强教育督导工作,赋予其“督政”的职责,以充分发挥其行政监督和指导作用,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做到认识到位,行为到位,投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