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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唐朝和籴加价对商品粮贩运距离的影响(1)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6 陈明光 孙彩红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认为,商品构成及其流转距离,是衡量中国古代不同历史时期商品交换水平的两个重要尺度,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商品构成如果包括更多的生产资料和日常生活必需品在内,而且其地区间的流转距离加大,无疑标志着商品交换规模的扩大和商品经济水平的提高。因此,分析唐代和籴加价对扩大粮食贩运距离的影响,可以为衡量唐朝商品交换水平提供一种尺度。

关于唐代的和籴,学术界已有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其源流、规模、性质和作用等方面①。其中,论者由于对和籴的自愿性或强制性的程度有不同看法,对和籴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的评价也就颇有差异。例如,杨希义先生在《唐代关中人民的赋役负担》一文中认为和籴是一种繁重的赋税剥削;安史乱后,更暴露了其掠夺性质。②而赵文润先生在《唐代和籴制度的性质及作用》一文中认为对和籴的作用应根据事实,进行具体分析,指出:和籴“在有唐一代,特别是中前期,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确曾产生一些流弊。”③杨际平先生在《从敦煌文书看唐代前期的和籴制度》一文中分析唐代前期和籴的自愿性,认为:“沙州郡仓、军仓和籴规模很大……在和籴活动中又有大批商贾置身其间,这种情况对于当地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亦可在一定程度上起促进作用。”④郑学檬先生在《从敦煌文书看唐代河西地区的商品货币经济》一文中论及河西和籴,指出:“从民户方面讲,和籴使他们一定程度上卷入了交换活动”,并着重分析和籴中真正属于商人交籴的粮食及其影响,指出官府为和籴而预付本钱(匹段),对“行客”从事商品活动有利⑤。本文基本上同意杨、郑二先生的立论,即认为由于收购价格有所优饶,唐朝和籴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有促进商品粮流通的作用。不过,我们又认为,这种促进作用究竟有多大,还有待通过量化分析而作出具体判断。

关于常平仓的籴粜活动,《大唐六典》卷二十“常平令丞”职掌条称:“凡岁丰穰谷贱人有余则籴之,岁饥馑谷贵人不足则粜之。”杜佑在《通典》卷二十六太府卿“常平署”条称:“和籴者为常平仓。”可见从政府收购粮食的角度看,常平仓的籴人活动也具有和籴一样的促进商品粮流通的作用,故下文举例分析时或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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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详见张国刚主编:《隋唐五代史研究概要》,天津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10—211页。
② 刊《西北大学学报》,1984年第4期。
③ 载《唐史论丛》第5辑,1990年版。
④ 刊《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期。
⑤ 载《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二.,和籴加价影响商品粮贩运距离的量化分析

首先就下面量化分析要涉及的有关数据作说明。

制约唐代和籴与商品粮贩运距离的经济因素,可分为政府规定的和籴价(P)、商人经营商品粮的成本(C)和商人预期的利润率三大项。C项应包括商人支付的粮食收购价(e)、运输费(tf)、商税(t)、途中货物寄存费(Sf)等各项。其中,运输费即唐人所称之“脚直”。关于古代商业的平均利润率,据《史记·货殖列传》所述,汉代商业利润平均为成本的20%。唐人也有商人追逐什二之利的说法。故下文计算即取20%为参数。因此,商人若认为应政府和籴而贩运商品粮有利可图,则政府和籴价与商人的经营成本、预期利润率的关系,可用公式表示为:

P=C O.2C=c tf+sf 0.2C

在通常情况下,商人贩运粮食的经营成本有以下几项内容。第一,是脚直。《大唐六典》卷三《度支》对天下舟车水陆运输的脚直有明确规定:

、 凡天下舟车,水陆载运,皆具为脚直。轻重贵贱,平易险涩而为之制。河南、河北、河东、关内等四道诸州,运租庸杂物等脚,每驮一百斤一百里一百文。山阪处一百二十文。车载一千斤九百文。黄河及[缺]水河并从幽州运至平州,(每十斤)上水十六文,下六文。佘水上十五文,下五文。从澧、荆等州至扬州四文。其山阪险难驴少处,不得过一百五十文。平易处不得下八十文。其有人负处,两人分一驮。其用小舡处,并运向播、黔等州及涉海,各任本州量定。①

唐后期官方脚直依然按《大唐六典》规定执行。据圆仁《人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一记载:开成四年(839年)四月七日,圆仁由心净寺至县城,官家为其雇驴,二十里路计驴功二十文,即百斤百里百文。

各地民间脚直与官价差别较大。《人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一载开成四年四月七日,心净寺寺主为圆仁“雇驴三头,骑之发去,驴一头行廿里,功钱五十文,三头计百五十文”。即百里百斤二百五十文。高出官定脚价一百五十文。而唐末五代时期的敦煌,驴驼的脚直却比较低廉。如唐乾宁三年(896年),平康乡百姓冯文达奉差人京,雇八岁黄父驼一头,雇价准绢五疋。辛卯年(931年?)董善通筹人京,雇驼价生绢陆疋②。敦煌距京师3759里③,假定驼日行70里,仅路途往返便需107天,若按日绢三尺的官定雇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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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五代会要》卷一五《度支》载,周显德五年闰七月度支奏:“河南、河北、河东、关内等四道诸州。运租庸杂物等脚,每驮一百斤,一百里一百文。山阪处一百二十文。车载一千斤九百文。从黄河及潞河,自幽州运至平州,每十斤,溯流十六文,沿流六文。佘水溯流十五文,沿流五文。从澧、荆等州至扬州四文。其山阪险难驴少处,每驮不得过一百五十文。平易处不下八十文。”可补水运为“每十斤百里溯流十六文.沿流六文”等规定。
②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二),唐乾宁三年(公元896年)二月冯文达雇驼契(稿)伯二八二五号背,辛卯年(公元931年?)董善通张善保雇驼契伯三四四八号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36页和第39页。
③ 《通典》卷一百七十四《州郡四.郭煌郡》。


计算,雇价绢为321尺,折约8匹。高出实际雇价2至3匹。若实际雇驼价未含驼料价,以驼日给斗菽为准,往返所需驼料为10.4石。敦煌绢一匹,断价二十二硕①。从敦煌至京师的雇驼价是5.5至6.5匹绢,低于官定脚价。若把绢换算成钱,仍按天宝年间内地与西北绢价比率210/465~计,则西北雇驼价又高出官价许多。不过,为便于计算,本文以价格适中的官定脚直作为民间脚直的参数。

其次,是商税。按理,粮商向政府纳和籴粮,似乎不应有商税,故本文暂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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