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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6 耿志国 张丹丹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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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服务与福利多元主义
(一)社会服务
社会服务是社会福利的实现载体,二战前,欧美国家把弱势群体作为社会福利服务的对象,弱势群体(vulnerable groups)主要是指那些在社会生活中比较脆弱和易受伤害的群体。二战后,由于公民社会权利理论的提出和福利国家的形成,界定福利服务对象的标准和原则由无劳动能力和道德化因素转变为公民的社会权利,由此社会福利的对象超出了弱势群体的范围,社会服务的性质开始从救济延伸到发展。
(二)福利多元主义
福利多元主义是面临福利国家整体危机而引发的福利私有化的呼声,它要求减少政府在社会福利直接供给中的角色。在英国,有“福利多元主义”(Welfare pluralism) ,“福利的政治经济与混合经济”;在美国,有“共同生产”(Co-production) 、权力下放(Empowerment) ;在欧洲其他国家, 则有“福利组合”、“社会经济”;在新西兰、澳洲有“从福利国家到福利社会”等政策被提出,这些名词虽然不同,但却有着很类似的内涵与发展方向,即政府不再是唯一的福利提供者。[i]
福利多元主义一方面强调福利服务可由公共部门、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家庭与社区四个部门共同来负担,政府角色逐渐转变为福利服务的规范者、福利服务的购买者、物品管理与仲裁者,以及促使其他部门从事服务供给的角色。另一方面强调非营利组织的参与,以填补政府从福利领域后撤所遗留下的真空,抵挡市场势力的过度膨胀,同时,通过非营利组织来达到整合福利服务,促进福利的供给效率,迅速满足福利需求的变化,以及强化民主参与等功能。[ii]
虽然对福利多元主义的讨论起源于欧洲福利国家,但是这一个概念的思想内涵仍然适用于当今中国所遇到的情况。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政府按照社会主义按需所取思想而建立的福利体系,其实要比任何一个欧洲福利国家来得更为彻底和公平,尽管这样的福利体系易引致民众的安逸和不利个人能动性的发挥。
二、社会福利社会化与NGO的涉入
(一)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出现
理论界把社会福利从广义和狭义上来理解,广义上指一切旨在改善人民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社会措施;狭义上指“专为社会弱者提供的社会服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福利承担的主体也在发生变化。在人类社会未进入工业化和现代化之前,社会福利的主要责任是由家庭、社区、教会和民间慈善团体负担,政府很少对公民提供直接的生活帮助。从20 世纪30 年代开始,政府逐渐取代家庭和社区,扮演福利提供的重要角色。自1948 年英国宣布为“福利国家”,其成为西方国家标榜和追求的一种理想制度。政府成为福利的主要承担者,福利范围“从摇篮到坟墓”无所不包,开支也越来越大。70 年代中期,西方各国普遍遭遇经济衰退,福利国家面临危机。于是人们开始重新反思政府在福利制度方面的角色,主张福利的责任应该由公共部门、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和家庭社区等四个部门共同负担。政府应该与民间合作,共同提供社会福利的各项内容。福利开支将不再是完全由政府来创造和分配,而是由政府和其他机构(包括企业)一起通过合作来提供。[iii]
社会福利社会化要求福利由公共部门、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家庭与社区四个部门共同来负担,它与前面提到的福利多元主义实质上是一致的。吉登斯认为福利国家面临的风险是人为风险,福利国家的危机是风险管理危机,并非简单的财政危机。据此,他提出要彻底改革英国的消极福利政策为积极福利政策,强调“无责任即无权利”的新原则,主张个人、集体和国家共同建设社会投资型国家。[iv]
(二)社会福利社会化与NGO涉入
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萨拉蒙(Salamon,1999)教授提出一个“结构-运作”性定义,该定义强调了NGO的六大特征:组织性(formal organization)、民间性(nongovernmental)、非营利性(nonprofit-distributing)、自治性(self-governing)、志愿性(voluntary),后来又加入了两个要素,即非政治性(nonpolitical)和非宗教性(nonreligious),以进一步界定NGO,并逐渐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关于NGO的界定标准。[v]NGO在我国官方文件里一般称之为民间组织,广义的NGO是指政府和营利的企业之外的一切社会民间组织,它在外延上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它组织(含单位内部的、以企业形式登记的、未登记的社团等)。[vi]狭义的NGO是指严格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社会组织,即官方概念里的“民间组织”,在外延上就只有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组织。[vii]
NGO涉入社会服务福利领域,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NGO本身优势所在。社会的发展出现了福利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对社会福利承担的主体要求多元化和社会化,同时NGO能以自身的特点,特别是其中的非营利性和支援性,能更直接、更灵活地接近服务对象,与服务对象形成某种互动关系,并能够以低成本获取较高的社会效益,运用自己的资源以及利用社会资源提供服务,减轻政府的负担,降低政府在社会福利支出上的成本,有效地满足其多样化和多层次的需求,保证服务质量,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viii]
三、上海的实践及启示
(一)上海的实践
2003年下半年,上海市委领导进行专题调研后,依据当时上海社会的三大特征,即社会成员流动性大、社会治安问题较为突出、维稳工作不确定因素显现,提出维稳工作的四点思路:一是要解决这些问题,单靠政法部门力量不够,必须从大治安、大社会的角度形成整体合力的工作格局;二是“严打”不能解决一切问题,需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三是当前单一行政管理模式已无法实现社会管理职能,需要形成社会化的整体管理理念和模式,要努力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三位一体的管理构架,把社会人组织起来,将社区建设作为提高人员组织化的工作平台;四是要通过法制建设加强社会治安工作规范化程度。
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虽然是在原有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基础上的发展,但它又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探索的全新的工作,它不仅会带来工作方法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新的理念指导。
经过反复研究,上海的领导们提出创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在社区戒毒、社区矫正、青少年管理的领域中,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市委领导十分重视,两次专门下发文件,指示在浦东、卢湾、闸北和徐汇四个区域先行试点,从2003年8月起先行在浦东、卢湾、闸北和徐汇等四个区开展试点,11月四个试点区的社工正式上岗。2004年2月,市委领导肯定试点工作成效,并指示全面推进预防和减少犯罪体系建设,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组建了的三个民办非企业性质社团组织,即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和上海市阳光青少年事务中心在“上海市青年文化活动中心”举行了成立揭牌仪式,标志着社团自主运行的实质性启动,2004年8月起,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体系建设在全市各区县范围内全面推进,逐渐形成了多元化的、各司其职、协同管理的综合治理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