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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制权力支配下的小农(1)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6 刘泽华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小农,是一个极难界定的概念。本文指从事农业,以一家一户为生产、消费单位的一种社会细胞。它主要包括如下两部分人:一是拥有一定数量土地的自耕农;二是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这两种是主体,其实还应包括这两部分周边性的人,如半自耕农,即拥有一小块土地,又租种地主的土地;还有富农,即自耕为主又出租一部分土地。

小农是封建社会中主要农业生产者。中国自战国以后的历史文明就是以这些小农为主要支撑点的,时代的兴衰,大抵是由小农的兴衰为标志的。然而影响小农兴衰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最主要、最直接的要属政治了,以致可以这样说,小农兴衰主要不是来自自身内在的经济原因,而是来自凌驾他们之上的政治因素。我们所熟悉的《礼记·檀弓》篇中“苛政猛于虎”章,以及柳宗元的《捕蛇者说》,以小说的形式,从一个侧面把本文的主题早已揭露无余。我这里只是从历史的角度把问题再理析一下而已。另一方面,在历史学界,有些人太爱用经济的眼光和经济的方法分析问题,本文的用意之一是向这种习以为常的认识定势提出质疑。

一、政治因素在第一代小农形成中的决定作用

春秋以前,生产方式主要是大家族或强迫组织的共耕制,中国历史上第一代小农大致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小农的出现无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但是小农的普遍化则是社会和政治改革的结果。我在1978年写了一篇题为《论战国时期“授田”制下的“公民”》的文章,详细论述了这个问题。在此以前,几乎所有的论者都把授田与西周的井田制并解,认定是春秋以前的事。我这篇文章论述了授田制始于春秋,普遍实行于战国,是当时各国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我的这一论断已被众多的学者所接受。中国历史上第一代小农可以说是实行授田制的结果,为了方便,现将上述文章的有关论述摘録于下。

把土地分给农民,叫做“授田”(“受田”)、“行田”、“分地”、“均地”、“辕田”等。我们可总称之为“授田”制。受田的农民叫“公民”。

1975年湖北江陵出土的秦简中,有“受(授)田”二字。该段文字是:“人顷刍、藁,以其受(授)田之数。”(《田律》)这批秦简反映的主要是秦统一前的事。这一记载极为重要,它无可争辩地证明了在战国时期,秦实行过“授田”制。

魏国的“行田”也是“授田”。《吕氏春秋·乐成》引魏襄王的名臣史起的话:“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行田”就是分给土地的意思。《汉书·高帝纪》:“法以有功劳行田宅。”苏林注:“行,……犹付与也。”根据《乐成》的记载,魏国是普遍实行过“行田”的。它应是李悝“尽地力之教”的主要内容。如果把“行田”同梁惠王关于凶年移民之事一并加以考察,我认为,说梁惠王(即魏惠王)的移民以“行田”为基础不是勉强的。

孟轲到齐国,对齐宣王讲的关于“制民之产”一段话也很耐人寻味。“制”即制定、规定之意。“产”指什幺?即文中所讲的“恒产”一“五亩之宅”、“百亩之田”。“制”的主体是谁呢?文中已点清楚,是君主。民产由君主规定,那幺把它解释为类似秦的“授田”、魏的“行田”,我想是可以说得通的[1]。

《汉书·地理志》中记载秦商鞅变法有一项是“制辕田”。再早,晋在春秋时曾“作爰田”[2]。辕与爰通用。关于“爰田”历来有不同释解。孟康的注是,把土地分成上、中、下三等授给农民。上田每产百亩,中田二百亩,下田三百亩。根据孟康的注,“制辕田”也就是“授田”,同秦简中,“受(授)田”是吻合的。

另外《管子·国蓄》中讲的“分地”,《臣乘马》中讲的“均地”,《商君书·算地》中讲的“分田”,我认为都是“授田”,的别称。

关于战国存在“授田”制的事实,还可从许行到滕受廛一事得到旁证。农家学派的许行自楚到滕,对滕文公说“愿受一廛而为氓”[3]。滕文公给了他“廛”。廛是住宅,属封建国家。许行受没受田,种不种地呢?文中没有明讲,但在孟轲与陈相的对话中,谈到了许行之徒是从事耕种的。许行等耕种的土地从哪里来的?同廛一样,一定也是从滕文公那里领受的。

一个农民授与多少土地呢?大体是一百亩(约合今三十一亩多)。在当时,这同一个农民的劳动力是适应的。《管子·臣乘马》说:“一农之量,壤百亩也”。《山权数》说:“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先秦文献中关于一夫百亩的记载很多:

“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4]。

“百亩之田,勿夺其食,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5]。

“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6]

《汉书·食货志》记述魏李悝变法,实行尽地力之教,也是按一夫治田百亩计算。

授田百亩是当时的惯例,所以又有“分地若一”之说[7]。

先秦文献普遍讲一夫百亩决不是偶然的,而是当时实行“授田”制的反映。

“百亩”是指针准地。土地有好有坏,具体实行时会五花八门。如前引的,魏一般分给百亩,邺这个地方土质不好便分配二百亩。另外,各地亩大小也不一致,《商君书·算地》记载:“故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江陵出土秦简中的“受(授)田”,则是按顷计算。

受田的农民有没有土地所有权,能不能私自转送或买卖呢?关于这一点无明文记载。但以下材料从侧面说明没有土地所有权。

1.“王登一日而见二中大夫,予之田宅,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举”[8]。这襄对田用的是“弃”,对宅圃(宅旁园地)用的是“卖”。从侧面说明土地不能卖。

2.《管子·小称》记载,民恶其上,“捐其地而走”。“捐”是放弃的意思,与前一条材料意思相同。

3.“士之仕也,犹农夫之耕也;农夫岂为出疆舍其耒耜哉?[9]”照理土地比农具更为重要。如果土地属农夫,决不会不卖土地,扛上农具就到他国去。显然,农具属农夫所有,土地不属农夫。

4.战国文献有多处讲到民无法生活时嫁妻卖子。但没有一条言及卖土地。这同汉以后多把卖田同嫁妻鬻子连在一起,有明显的不同。如果拥有土地所有权,通常总是先卖土地而后卖子女。战国时材料只讲民嫁妻卖子,说明民卖土地的现象还不多见。

5.《庄子·徐无鬼》篇讲:“夫民,不难聚也;爱之则亲,利之则至,誉之则劝,致其恶则散。”这段文字形容民之来去未免太自由了。但在当时民逃来逃去的现象的确很普遍,这些逃亡之民被称之为“氓”。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我认为,民无土地所有权是重要的原因之一。这些逃亡之民只要不被原主人捉住,便可在新主人那襄领受一小块土地。民大量的逃亡,使统治者很头痛。为了把民固着于土地,一些统治阶级代表人物,除提出加强行政管理外,在经济上还提出了种种方案。孟轲提出要使民有“恒产”,有了恒产“才能有”“恒心”。《吕氏春秋·上农》篇提出:“民农则其产复(即富),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其处而无二虑。”大约到了战国后期,农民对所受之田有了较稳定的占有权。大约也是在此时期出现了土地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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