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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6 未知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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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论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原则的必要性和本质特征,并将这一原则运用于我国监督体制改革设想中。文章分六部分: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建设及其经验教训;“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必要性,既因为权力的腐蚀性、人性的缺陷、政治民主化的要求及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本质特征,即独立性、公开性、对等性和强制性;中国共产党内对权力的制约;人大对权力的制约;法院和检察院对权力的制约。
引 言
“政府权力的不断增长就需要对每一权力来源以新的制衡。”当年美国宪法起草者们力图主张的这一观点,被后来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历史所证实。随着社会发展进程中政府权力的不断膨胀,资本主义国家的监督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很显然,现代西方国家政府比半个世纪或一个世纪以前的政府更讲究规矩,随意滥用权力的现象减少了。这就是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的一套较严密的对政府的制约监督制度发挥了作用。
其实,任何一种政治制度,任何一个公共权力机关,如果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那么它势必会衰颓和腐化。这种现象,已被历史所反复证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也概莫能外。震惊全国的山东泰安“胡建学窝案”,其首犯胡建学在被捕后坦白道:“官当到了我们这一级别,就没人能监督了。”贪官的自白从另一侧面向我们昭示着这个真理:只有被有效地制约的公共权力,才能被有效地监督,才能不至于被滥用、错用。改革现行的权力监督体制,真正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体制,才能遏制住腐败风气的蔓延,树立政府清正廉洁的形象。
一、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建设及其经验教训
我们党和国家对监督制度的思想认识和制度建设有过曲折的历史。讨论监督制度的改革,有必要对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作一简单回顾。
早在1927年5月,由于蒋介石叛变革命、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给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为增强党内团结和党的战斗力,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我党的第一个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这一机构是在共产国际帮助下,基本上是按当时苏联模式建立起来的。在体制上,监察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位与同级党委会平行,对同级党委会实施监督。监察委员能参加同级党委会,在党委会上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同级党委会无权撤销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但监察委员会的决议须得党委会同意才能生效执行。若遇两者意见不一致时,则移交党的代表大会或上级监察委员会解决。这一体制实际上赋予了党的监察委员会很大的职权。由于战争环境和认识上的原因,党的五大建立的监察委员会未能开展工作。
延安时期,党在边区政权建设中实行的“三三制”民主政权建设原则,是党高度重视监督制度建设的最突出表现。1941年党提出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要求,党在组织政府时一律实行“三三制”原则(即中共、其他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府候选人名单中各占1/3)。这种制度实际上促进了从制度上实行民主党派和党外广大群众对中共和边区政府的监督制约,防止中共党员对政府工作的把持包办。实际上,这也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思想的体现。此外,还建立了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制度,规定了人民对政府人员的罢免权等。
建国初期到1957年以前,是党和国家重视监督制度建设的又一时期。新宪法颁布以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实质上是由各党派和无党派及民主人士组成的临时国家权力机关,是体现民主监督和制约的政体。各种社会力量在这个机构中,既共同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管理,又能相互监督、制约。也只有这样,在国家机关中才能真正有效地实行对执政党的监督。1955年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和1956年党的八大,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使党内监督制度得到了加强。当时的监察委员会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不仅受同级党委领导,还受上级党委领导;除对一般党员实行监督外,可列席同级党委会议并对其进行监督。值得注意的是,随新宪法确立新的国家体制,没有在建国初期较好的基础上把监督制度推向前进,相反,监督制约体制实际上还有所削弱。其突出表现在:随着人大取代政协,政协丧失了临时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而仅作为统战组织存在,在政协中居主体的民主党派的监督地位和制约作用有所下降。原来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在国家政权中对中共的监督,变成了在国家政权之外的监督,只发挥特殊的社会监督作用。
1957年的反右运动及其扩大化、1958年在“党的一元化领导”口号下由人民公社化开始实行的“政社合一”、1959年国家监察部的撤销(行政监察划归各级党的监察机关),都使各项权力向党委集中,党的领导人在各部门和各级组织中成为“绝对领导”。“文化大革命”中,各种监督制度完全被无政府主义和派性所替代。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各种监督制度逐步得到恢复。人大的监督权和宪法监督原则在宪法上得以确立,党内纪检制度也得到恢复和完善,司法监督和行政监察制度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并于1986年恢复设立了国家监察部。1992年底,党的纪检部门和同级政府的监察部门合署办公。
总结我们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这些认识:
在批判资产阶级分权制衡理论的时候,我们没有处理好分权制衡与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分工与制约的关系。我们不采用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理论,并不等于要完全否认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存在分工和制约的必要。事实上。三权分立制度只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原则的一种表现形式,我们完全可以而且确实有必要建立一种既区别于“三权分立”又体现“以权力制约权力”原则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制约监督体制。
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必要性
之所以要将权力制约原则导入我国的权力监督体制中去,其理由在于以下几点:
1.权力的腐蚀性
大多数研究权力的学者认为权力是一个中性的东西,它本身无所谓好坏和对错。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对拥有强制性、权威性等特征的公共权力不加限制和制约,它无疑会腐化,即使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也时有这种危机。英国十九世纪以创编有名的《剑桥近代史》闻名的大史学家??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对权力的认识比常人更为悲观;也正是因为他看到了权力的腐蚀性,他才写下了那句千古不朽的警句:“权力容易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化。”⑴(Power tends to corrupt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这句话几乎被政治学家奉为圭臬。为三权分立理论作了最为完整的理论表述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则更直截了当地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治制度,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作法律所许可的事。”⑵ “当一个公民获得过高的权力时,则滥用权力的可能也就更大,因为法律未曾预见到这个权力将被滥用,所以,未曾作任何控制的准备。”⑶显而易见,权力本身存在易腐的本质。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才要对权力进行制约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