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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摊丁入亩”(一)(1)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6 郭松义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摊丁入地”是我国封建社会晚期的一项重要赋役改革,也是清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专题。解放以来,我国史学界的不少同志对此十分注意,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①,但是,由于明清两代史籍异常丰富,而“摊丁入地”的前后时间又拖得很长,在各地实行的情况也有差异,因此,有关这个问题,不但在史实上有许多需要补充和澄清的地方,而且在某些看法上也还可以深入讨论。本文想通过对“摊丁入地”比较系统的考察,再弄清些史实,并在此基础上,就其中的某些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明末的一条鞭法和“摊丁入地”的出现

“摊丁入地”在全国普遍推行是在清朝的雍正年间,但作为一种赋役改革,必然有它的社会要求和一系列前驱活动,这,当然更要早得多了。人们常常将清代的“摊丁入地”和明代的一条鞭法联系起来进行考察,把一条鞭法看成是“摊丁入地”的前驱,而“摊丁入地”又是一条鞭法的继续和深化,我们认为这是很有道理的。

在明代中叶以前,封建国家的田赋征收是实行两税法,在差役上分为里甲、均徭和杂泛三种。两税即夏税和秋粮,主要课取实物,如米、麦、豆、草、丝绢等等。由于各地的田土高下很不相同,所以在征收的科则上也不一律,大体按田地山荡各分为三等九则。而这三等九则,在各府州县的课额也是不同的,有的还有多于九则或少于九则的。差役摊派按其人事资产,也有三等九则(也有称三门九则的)的区别。主要以户和丁作为征发对象,分银差、力差两种,其中名目繁杂的劳役性力差占有更大的比重。以上说的只是就民户及民田而言。在明代,除民户外,还有军户、匠户、灶户;田土除民田外,还有各种官田,如屯田、灶田、没官田,以及祭、学田等。它们的科则和差役情况,又与民户、民田有所不同。

但是,明朝初年统治者所制订的这套赋役制度,到了中期,实际上已经无法继续下去了。

注释:

1、在国外,也有一些专家研究“摊丁入地”,比如日本的同行们就有不少论著。但是,这十多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实行文化专制主义,国外书刊缺漏很多,他们的研究成果往往都看不到,有的甚至不知道。所以在这里,我们不能涉及。

本来,明朝政府这样细密的区别户籍、户等,规定各种田土科则,就是建立在封建国家对赋役承担者进行严格控制、和田土户等相对稳定的基础之上的。而田赋主要征收实物和徭役以力差为主,则又说明了社会分工的不发达和商品经济的落后。明代中期,随着土地兼并的更趋激烈,旧有的田土户等制度不断遭到破坏,封建国家对赋役承担者所进行的控制也在削弱。当时,地主阶级,主要是官僚缙绅地主,他们不仅疯狂地掠夺自耕农民和一般中小地主的土地,并且利用特权接受投靠,隐漏诡挂粮差。这样就造成了赋役的严重不均,而统治阶级的贪婪腐朽和各级官吏的放富差贫,又加剧了矛盾的深化。

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也对现存的赋役制度起着冲击作用。原来以实物为主的田赋征收和力役为主的差徭,越来越为人们所厌弃。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将税粮改为折银,用代役银替换力差,不但成为普遍的要求,而且是现实可行的了。正统初年,在税粮征收中出现的金花银,以及匠户差派中实行“匠班银”,等等,都说明了赋役制度中新旧替代的历史趋势。

这样,从嘉靖时候起,有的地方官员开始在江南等地行施一种新的赋役法,即一条鞭法。以后,一条鞭法又不断充实推广,到万历九年(1581年),终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起来了。有关一条鞭法的内容和它具体推行的情况,史学界有不少专门的论述,同时它也不是本文所要解决的任务。我们所以要谈到一条鞭法,以及一条鞭法以前的赋役情况,主要是为了说明“摊丁入地”的历史发展线索。

在一条鞭法的改革中,最主要的是役法改革。有关内容,《明史·食货志》是这样说的:“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敛募,力差则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其交纳之费,加以赠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又,“嘉隆后行一条鞭法,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于是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小民得无扰而事亦集。”上面说到的丁粮,就是按人丁和税粮(即田亩)摊派徭役,而征收的内容是银子和小部分食粮(食粮主要指出自田亩的地差)。这样我们看到,在一条鞭法中,已经取消了“力差”和“银差”的界线,统以雇役代之,并且出现赋役合并,役归于地的倾向。但是,作为封建社会中差役的基本敛派对象——人丁,还没有完全取消,不过也注入了新的内容,即由原来主要提供徭役劳动,改变为完全课取代役银,即丁银①。

注释:

1、关于丁银,黄楷盛:同治《湘乡县志》卷三,《赋役》载:“丁银之法起于明初,至嘉靖中行一条鞭法,通计一州县之徭役,均派于丁粮,于是丁皆输银,役皆官募,民甚便之。”于慎行:《谷城山馆文集》卷三十四,《与抚台宋公论赋役书》中也说:“差役则除三等九则之名,止照丁地编派,丁不论贫富,每丁出银若干,地不论厚薄,每亩出若干,上柜征收,召募应役,而里甲之银附焉。”又,李苏:康熙《江都县志》卷之四,《田赋》:“按明万历十年以前,仿古庸调,役曰力士,曰校尉,曰班匠,曰民壮,曰里甲,曰甲首等差。嗣以月夫岁派多寡不同,并为里甲、均徭、驿传、民壮四差。……知县涂梦桂奉抚院王宗沐议改一条鞭,合四差共银若干,按下汇派,分上中下等(上上丁十两递至二两、一两五钱,又减至一两以及七钱、五钱,下至二钱五分,最下一钱五分),官募应役,未详何时改为每丁概征银一钱五分九厘,免分上中下等则。”可见丁银即人丁差役的代役银。

那么,这种按丁粮摊派差役的做法,在各地是怎样行施的呢?山东省的普遍情况是,首先把原来按三等九则征收的办法,简化为不分等则或少分等则,然后再把一部分差役折银,摊入田亩,另一部分则实行按丁编征。如青州府所属各县:“省去九则之名”,“以丁地兼编”①。东阿县“尽去九则三等,唯计丁履亩,收银上柜,官为顾役。”②江西袁州府则“通计一县所应起存支,用差银若干两,俱于丁粮内均派征银。”③福建海澄县也是“其征收不轮甲,其起运、转输若给募,皆官自支拨。盖轮甲则递年,十甲充一岁之役,骤出易困,条鞭则合一邑丁粮充一年之役,所出少易办”④。 当然,这种把差役负担分别摊入田亩和入丁的比例,在各地是不同的,有的是丁田平均出办,有的是丁四粮六,有的是田三丁七,此外还有其它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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