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摊丁入亩”(二)(1) |
|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6 郭松义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
(四)实行“滋生人丁 永不加赋”
清朝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摊丁入地”之前,首先对旧有的户丁编征制度进行了改革,这就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发布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这年二月,康熙帝在给大学士和九卿等有关官员的渝旨中说:“朕览各省督抚奏,编审人丁数目,并未将加增之数尽行开报。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见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见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察明另造清册题报。”又说:“直隶、各省督抚及有司官编审人丁时,不将所生实数开明具报者,特恐加征钱粮,是以隐匿不据实奏闻,岂知朕并不为加赋,止欲知其数耳。” ①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虽然阐明了不加征丁银的原则,但是要具体推行,还有一 些问题需要澄清。首先是时间的断限,即以何年为准开始实行。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的 诏令就是为此作补充的,“嗣后编审增益人丁,止将滋生实数奏闻。其征收办粮,但据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②。其次是如何解决人丁生老病死的变动问题。五十一年(1712年)的诏谕中说,“将见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所谓“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这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为了纠正疏漏,五十五年(1716年)经户部复准,规定:“新增人丁,钦奉皇恩,永不加赋,今以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数。除向系照地派丁外,其
注释:
①《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四十九,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壬午。
②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编审》。
按人派丁者,如一户之内,开除一丁,新增一丁,即以所增抵补所除。傥开除二、三丁,本户抵补不足,即以亲族之丁多者抵补,又不足,即以同甲同图之粮多者顶补,其余人丁归入滋生册内造报。”①
自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后,原来所制订的有关编审考成的规定,也不适用了,必须作相应变更。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朝廷宣布:“将增丁之州县官员议叙停止。”同时又题准:“如有州县将滋生人丁私行科派者,该督抚即行题参”②。
清朝统治者推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并不完全象康熙帝自己所说:“不为加赋,止欲知其实数”。实际上正是它以往户丁编征制度进入死胡同的一种反映。如前所述,自清初以来,封建朝廷对于编审溢额,一直采取奖励的办法。但是,随着丁银编征矛盾的激化,这种编审,在很多地方已经抵补不了因逃亡隐漏而造成的缺额。反映在户口册籍中也就是,越到后来,溢额越少,有的甚至根本不增丁额了。康熙帝自己也说:“朕凡巡幸地方所至,询问一户或六、七丁,止一人交纳钱粮,或有九丁、十丁,亦止一、二人交纳钱粮。诘以余丁何事?咸云:蒙皇上宏恩,并无差徭,共享安乐,优游闲居而已。” ③所谓“共享安乐,优游闲居”。这当然是一种自我粉饰的无稽之谈。但是他确实看到了编审不实,有大量户丁隐漏的基本事实。
为了进一步了解当时户丁隐漏的情况,还可以考察一下地方志中有关编审的记载,虽然比较琐细,但选录一些,还是很有意义的。
先以湖北省的某些州县为例。这些州县在康熙年间的历届编审中,虽然也审增人丁,但是增加的数字,和按照人口自然增长规律应增加的数目,相差很大。比如黄冈县,原额人丁一万二千八百八十三丁,康熙四年(1665年)豁免运夫人丁二百三十丁,实在人丁一万二千五百五十三丁。“康熙十一年起至五十年止,逐次编审共六十七丁”,平均每年只新增一个半丁④,递增率不超过千分之零点一二;同样,麻城县原额人丁一万六百零五丁,自康熙十一年(1672年)至五十一年(1712年),审增四十九丁,平均每年也只增一丁多,递增率比黄冈还低⑤;钟祥县在顺治十四年(1657年)共编审人丁八千五百九十一丁,康熙四年(1665年)除豁免运夫人丁外,实在人丁七千七百一十九丁。康熙十一年(1672年)至五十年,“共额外新增人丁六十九丁”⑥。每年人丁递增率是千分之零点二二。广济县实在人丁一万一千三百三十二丁,“自康熙二十五年至五十年逐次编审,增人丁一十九,共丁一万三千三百五十有一”⑦。结果全县在二十五年中,每年平均连一丁都增加不了。与广济相类似的黄安县(今红
注释:
①②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编审》。
③ 《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四十九,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壬午。
④ 刘恭冕:光绪《黄冈县志》卷之四,《户口》。
⑤ 潘颐福:光绪《麻城县志》卷十三,,《赋役》,《户口》。
⑥ 张琴:乾隆《钟祥县志》卷之三,《田赋》。
⑦ 刘烽:同治《广济县志》卷三,《户口》。
安县),也自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至五十年(1711年)的二十五年中,一共只增加了十丁①。上述情况,除了说明编审的严重失实以外,是不能作其它任何解释的。
再就每次编审中具体增加的人丁来看,也很有意思。沔阳县自康熙十一年(1672年)至五十年(1711年),经历四次编审,共增加十七丁;其中十一年(1672年)增十二丁,二十五年(1686年)增一丁,四十五年(1706年)增二丁,五十年(1711年)增二丁②。汉川县自顺治十四年(1657年)到康熙五十年(1711年),编审九次,其中增丁情况是:顺治十四年(1657年)并康熙元年(1662年)四百九十五丁,康熙十一年(1672年)十四丁,二十一年(1682年)十四丁,二十五年(1686年)二十四丁,三十年(1691年)十四丁,三十五年(l696年)九丁,四十年(1701年)二丁,四十五年(1706年)二丁,五十年(1711年)二丁③。通过沔阳、汉川两县的例子,进一步告诉我们,越到康熙后期,审增的人丁也越少,到了最后一、二十年,所谓增丁,不过是一种对付土司的虚应故事而已。
必须指出,我们所列举的湖北省某些州县的例子,在其它省分也同样可以见到。
湖南宝庆府共辖邵阳、武冈、新化、新宁、城步等五州县,原额人丁五万三千八百八十三丁,自康熙五年(1666年)起,几经编审,到三十五年(1696年)共计实在人丁五万四千零七十四丁,比原额增加一百九十一丁,平均每县增丁不到四十④,宜章县依据明代册籍,原额男子成丁四千七百六十四丁,清代经顺治到康熙五十年(1711.年),实在人丁四千七百九十八丁,比原额只增加三十四丁,每年还增加不了一丁⑤。安仁县从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到五十年(1711年),总共也只增加十八丁,平均每年不足一丁⑥。又比如江西新城县(今黎川县),从康熙七年(1668年)到十三年(1674年)的七年间,编增丁男二百一十二,妇女二十五口,但从十四年(1675年)到五十年(1711年)的三十七年时间里,却只“新收三十二丁,十八口”⑦。广东东莞县,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编审,新增男一百零四丁,妇女七十五口;3四十年(1701年)只增男六丁,妇女六口;四十五年(1706年)又减为男三丁,妇女三口;到五十年(1711年),男仍三丁,妇女仅只二口了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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