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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江西役法之改革(1)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6 張偉保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一節 四差之三﹕驛傳銀

四差之中,驛傳銀的發展,比較複雜。明初有糧僉馬戶和市民馬戶兩種。由於負擔額大,很早便形成了朋充的方式,即以一些殷實人戶為馬頭,以其餘單丁貧戶為貼戶。貼戶一般以錢銀代役,協助頭戶購買馬匹和供應糧草等工作。遇到馬匹倒死,貼戶亦需要負責分攤購買和運送另一匹馬的開支。這種方法一直維持到正德年間,也沒有多少變化。到了嘉靖三年盛應期在江西議行改革驛傳事宜,當年刊行的《嘉靖東鄉縣志》記載了改革之原因和內容,極具參考價值。編者首先解釋原來驛傳的安排和它的問題所在。他說﹕“先是,驛傳編差,或糧多而出銀數少,或糧少而出銀數多,如 紅舡,站舡,舊編不滿五十石,每歲計費九兩七錢零。馬舡舊編糧一佰餘石,每歲所費不滿十兩。且以隔遠都圖人戶幫貼,多被詭類相欺,苦樂不均,”[1]當時撫州府通判秦鎰把原來編僉驛傳的方式,改為“照糧科銀,以銀編差,……順都順里幫貼。”[2]經過這次改革後,效果良好。

到了嘉靖15年,臨江府的編僉驛傳銀的方式,仍沒有改變。《嘉靖臨江府志》記載當時的驛傳支出共9,606.08兩。它包括糧僉外省各驛馬價、南京衛、江淮衛、南康遞運所和臨江府的驛遞各人夫、船隻、鋪陳、料價工食等項。現據《府志》,把各項支出分為五大項目,開列於下﹕

(1) 北直隸永定等縣驛上馬58匹,中馬4匹,下馬6匹,每匹編頭夫4名,每名分別編糧160石、130石和105石,每名編銀分別為42兩、38兩和35.33兩。



[1] 《嘉靖東鄉縣志》,上卷,頁43-44。

[2] 同注1。

資料來源﹕《嘉靖臨江府志》,卷4,〈田賦志〉,頁78-80。以下2.3.4.5各項同。

(1) 南京江淮衛水夫175名,每名編糧130石,每年徵料價銀5兩。

(1) 南康遞運所水夫80名,每名編糧120石,每年徵船鋪工食銀8.16兩。

(1) 蕭灘、金川、羅溪、玉峽四驛水夫、打船、鋪陳、站船成造、維修鋪陳各項合共1,920兩。

(2) 清江遞運所水夫440名,每名編糧90石,每年工食銀7.2兩,打船鋪陳銀0.4325兩,合共7.6325兩。

到了隆慶年間,實行一條鞭法,驛傳的編派方式亦改為論丁糧僉派。與均徭銀相同,每二丁折糧一石,再加上扣除優免役的民米額,計算出每石之派銀數目。現據《隆慶臨江府志》,編成表18﹕

表18 隆慶五年臨江府驛傳編銀表

資料來源﹕《隆慶臨江府志》,卷7,〈賦役志〉,頁40 – 43。

*原文為10,326.9兩,較此數多18.2兩。今仍據各縣總和。

根據表19,臨江府驛傳銀在嘉、隆年間袛增加約7%,是四差銀中增幅較少的一項差役。

到了萬曆25年,臨江府的驛傳銀額為6,,431.7995兩,是原額的62%左右,跌幅較大。

表19 萬曆25年臨江府驛傳編銀表

資料來源﹕《萬曆江西省大志》,卷2,〈均書〉,頁13 – 15。

十四年後,臨江府的驛傳銀為5,156.79兩,較萬曆25年的額數再減少20%,其中清江縣的減幅竟達43%。

表20 萬曆39年臨江府驛傳編銀表

資料來源﹕《江西賦役全書》,〈臨江府〉,總頁1076,1123,1222,1170,1266及表19。

總結一下嘉靖以來驛傳銀的發展,把各項資料編成圖3:嘉靖至萬曆年間臨江府驛傳增長趨勢

(原圖略,現改編為下列資料)

嘉靖15年 9,606.08兩

隆慶 5 年 10,308.7 兩

萬曆25年 6,431.8 兩

萬曆39年 5,156.79兩

資料來源﹕《嘉靖臨江府志》,卷4,頁78-80;表18、19、20。

據上圖,臨江府驛傳銀在嘉、隆年間升幅較里甲銀、均徭銀為少。到了萬曆初年,張居工曾努力整頓驛站。由於相當見效,[1]故驛傳銀之跌便十分顯著。



[1] 參考簫少秋《張居正改革》(求實出版社,1987),頁135-140。

第二節 四差之四﹕民壯銀

四差之中,民壯是最後出現的。洪武初年,曾立民兵萬戶府,選民間勇武之人,稍加訓練,有事用以征戰,無事則復還為民,有功的人則一體陞賞。[1]此乃屬於民兵的一種,以輔助正規軍隊。此種民兵與後來的民壯是略有差別的。[2]到了英宗正統十四年(1449)發生土木之變,英宗北狩,明政府遂令各處招募民壯,就令本地官司率領操練,遇警調用,事定仍復為民。[3]天順元年(1457),再令招募民壯,凡鞍馬器械等物,俱從官給,若本戶有糧者,免五石,又免戶下二丁,以資供給,更規定民壯若有事故者,不許勾補。[4]

民壯初期的性質以臨時招募為主,到了弘治七年(1494),改以僉編為主。政府希望有一定的民壯數目,以補充已日形頹敗的衛所制度,保障地方的安寧。同時,政府為減低開支,索性把各項招募費用取消,改為向州縣人戶征發。[5]它更規定凡“選取民壯,須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精壯之人,州縣七、八百里者,每里二名;五百者,每里僉三名;三百里者,每里僉四名;一百以上者,每里僉五名。”[6]而僉取民壯,當於每里中財產丁口最多之戶內抽丁充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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