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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算数书》和秦简看上古粮米的比率* (1)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6 邹大海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摘要 《九章算术》、《说文解字》中关于几种粮米的记载互有异同,清代段玉裁等以前者校改后者,并认为在上古时稻和粟都可以舂出粝、粺、糳、御等一系列不同精度的米。现代学者则利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和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算数书》对两者都有校订,但在后一问题上仍沿袭清儒的见解。本文在前人的基础上,对这些有关文献进行了新的审视,提出了新的校勘意见,指出《九章算术》和《说文解字》这两种传世文献中的错误比原来认为的要少,《说文解字》只有以粺为毇是后起的,《九章算术》只有糳米和糳饭之率是错误的,上古由粟、稻舂出的米分属两个不同的系列,不能混为一谈。《说文解字》和《九章算术》的作者都没有直接参考过《算数书》和秦简关于粮米比率的材料。

关键词 上古粮米比率; 《算数书》; 睡虎地秦简; 《九章算术》; 《说文解字》;校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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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世文献中,《九章算术》 (以下简称《九章》)粟米章[1]和《说文解字》[2](100-以下简称《说文》)都提到一系列米的换算比例,两者有同有异。对于相异处,清儒段玉裁等有校订。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后,现代学者又有校证,特别是对段玉裁等的校订进行了修订。近年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算数书》发表后,也有学者涉及这类问题,但进展不太大,大致还停留在利用秦简研究时所得出的结论。本文拟通过细致的校勘和分析,较为全面地审视这一问题,提出一些新的看法,并修正过去的某些失误。

1 清儒对《说文解字》和《九章算术》关于粮米文献的校订


首先引两则传世文献。《九章算术·粟米章》开首说:

“粟米之法:

粟率五十 粝米三十

粺米二十七 糳米二十四

御米二十一 小 十三半

大 五十四 粝饭七十五

粺饭五十四 糳饭四十八

御饭四十二 菽、荅、麻、麦各四十五

稻六十 豉六十三

飱九十 熟菽一百三半

糵一百七十五”[1]

《说文解字》米部、麦部提到几种米的文献说:

1“粲:稻重一 为粟二十斗,为米十斗曰毇,为米六斗太半斗曰粲。”

2“粝:粟重一 为十六斗太半斗,舂为米一斛曰粝。”

3“毇:米一斛舂为八斗也。”

4“糳:粝米一斛舂为九斗曰糳。”

5“粺:毇也。从米卑声。”

6“ ,麦核屑也。十斤为三斗。”

7“ ,百二十斤也。稻一 为粟二十升,禾黍一 为粟十六升大半升。”

上述引文中,“”通“石”,重量单位;“粝”原作“糲”或“米萬”,为方便起见,径作通行简体字(下同),以求方便。对照第1、2条及后面睡虎地秦简和《算数书》第7条(其中“升”字当依段玉裁校正为“斗”) 相吻合。据《说文》第1条,稻、毇、粲之比为20:10:6 =60:30:20;据第2条,粟和粝之比为16 :10=50:30;据第4条,粝、糳之比为10:9=30:27。第3条“米”前,徐锴注本《说文解字系传》有“粝”字,段玉裁[3]、桂馥等补“粝”字,属多余。其实有时“粝米”省作“米”,这在《九章》中已有如此用法,如均输章第6问:“今有人当稟粟二斛。仓无粟,欲与米一、菽二,以当所稟粟。问各几何?荅曰:米五斗一升七分升之三,菽一斛二升七分升之六。术曰:置米一、菽二,求为粟之数。并之得三、九分之八,以为法。亦置米一、菽二,而以粟二斛乘之,各自为实。实如法得一斛。”([1],323-324页)唐代李淳风取米、粟之比为3:5=30:50来作注,就是上引“粟米之法”中粝米和粟米的标准比例。经验算,这是正确的。又如盈不足章第9题“今有米在十斗桶中,不知其数。满中添粟而舂之,得米七斗。问故米几何? 荅曰:二斗五升”([1],362页)。此题中的“米”亦是粝米。《算数书》亦有以“米”指粝米者[5]。因此据第3条,粝米(或简称米):毇米=10:8=30:24。

对照两种文献,《说文》糳率等于《九章》的粺率,《说文》的毇率等于《九章》的糳率。上引《说文》第5条以粺和毇为同种米,段玉裁注释说“粺谓禾黍米,毇谓稻米,而可互偁,故以毇释粺”,那么《说文》、《九章》两种文献关于粺与糳的比率是互换的。段氏把《九章算术》视为张苍的作品,又据郑玄、吕忱的说法与《九章》所载相同,谓“许在张苍之后,郑、吕之前,断无乖异”,一口咬定《九章算术》的数据是对的,《说文解字》原来也不误,是后世传写过程中发生了错误,他还据此把上引《说文》第3、4条分别改为“毇:粝米一斛舂为九斗也”、“糳:粝米一斛舂为八斗曰糳”。

另一方面,在《说文》中,稻和粟都可以舂为毇,以此为桥梁可以得到稻与粝、糳、粺的比例关系,但《说文》原文并没有提到稻可以舂出粝、糳、粺,而只说到稻可以舂为毇和粲,粺是毇;《九章》中的“粟米之率”则把粟、粺米、糳米、御米、稻等的比率列为一张表,段玉裁据此认为“稻米之始,亦得云粝。此云粝米者,兼稻米、粟米言也”,于是他在发现《说文》第1条稻与毇的比率等于《九章》稻:粝的比率后,认为《说文》的第1条有问题,他注“稻重一 为粟二十斗,为米十斗曰毇”时说:

“此当有夺文。当以‘为米十斗’句绝。下云‘为米九斗曰毇’。‘稻粟二十斗为米十斗’者,《九章算术》所谓‘稻率六十,粝米率三十’也。稻粟二十斗为米十斗,今目验犹然,其米甚粗,不得曰毇明矣。‘为米九斗曰毇’者,下文云‘米一斛舂为九斗曰毇’是也。毇即粺,禾黍言粺,稻言毇。稻米九斗而舂为八斗,则亦曰糳,八斗而舂为六斗大半斗则曰粲,犹之禾黍糳米为七斗则曰侍御也。禾黍米至于侍御,稻米至于粲,皆精之至矣。不言亦曰粝,不言为米八斗亦曰糳者,名各有所系,欲读者参伍而得之。”[3]

接着注“为米六斗大半斗曰粲”时说:

“谓以八斗舂为六斗大半斗也。以今目验之,稻米十斗舂为六斗大半斗,精无过此者。[3]

段氏认为第1条应在“为米十斗”之后断句,其后有脱文,补足脱文后应含有“稻一石为粟廿斗,为米十斗曰粝,为米九斗曰毇,为米八斗曰糳,为米六斗大半斗曰粲”[3]的意思,《说文》不明说,是要“读者参伍而得之”。

清儒多有类似之说[6],如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甚至径直说“稻重一 为粟二十斗,为米十斗曰粝,为米九斗曰毇,为米八斗曰糳,为米六斗大半斗曰粲”。邹汉勋《读书偶识》也基本赞同段说,认为依《九章》以粟率为50,《说文》粝、粺(或毇)、糳之率分别为30、27、24,与《九章》相同,但他说“毇十斗,粲六斗大半斗,即二十七与十八之率也,则粲又精于御矣。又粟率五十,粝率三十者,禾黍之率也。以稻计之,则为粟五十四,粝三十也”。这与段、朱又稍有不同,段、朱两位完全牵就《九章》而改变了《说文》,邹氏则维持《说文》第1条的文字,使稻、毇、粲之间的比例不变,这时粝米与稻之比为30:54,就高于《九章》30:60的比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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