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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视角审视我国的失地农民问题(1)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6 佚名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摘要: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改革开放之后,由于相关制度供给与消费的不协调,我国的失地农民现象日益“问题化”,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解决方略需要从制度主义的视角进行审视,并进行制度理念与具体制度的变革。


关键词:制度;失地农民;社会问题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长期实行控制城市人口规模与分散化经营城市的城市化政策,它限制了人口的流动,注定了失地农民这一人群的稀少性。而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失地农民却日益成为无法忽视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试从制度供给与消费的视角对失地农民的成因进行制度分析,揭示其中的制度变迁的逻辑,并对其中的对策体系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失地农民成为社会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在发展的进程中先后出现了三轮圈地热:在1986年,中国的经济改革在城市内部日益拓展,这使得城郊地区出现了第一轮圈地热。当时的混乱占地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产生了土地管理立法的需要,随后导致第一部《土地管理法》的出台。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之后,形成了第二轮圈地热,随后政府开始强制性取消土地开发政策。2000年开始,中国出现了第三次圈地热。这次圈地在占地规模与延续时间等方面均大大超过了前两轮。据国务院五部委查验,截至2004年6月17日,全国30个省市区(内蒙古外)共清理出各类开发区6741个,规划用地3.75万平方公里,这一数字比现有城镇用地面积总和还要大。同时交通建设也大量占用耕地,2003年全国高速公路建成里程累计为2.51万公里,比1998年就增加了19倍。[1] 此外,城市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也大量占地:超宽马路、超大广场、物流园区、高尔夫球场等等,农民的大量土地被征占。


作为上述几轮圈地热的最主要后果之一,失地农民现象的“问题化”色彩日益明显。但是,对于失地农民、地方政府和中央决策层而言,失地农民问题的具体表现是迥然不同的。

(一)失地农民层面

第一,失地农民的收入不增反减。这主要表现为失地农民一方面收入无门,另一方面支出无底,支出项目在增加。对兼业的失地农户而言,土地虽然已经不是收入大规模增加的源泉,但它依然是具有最低保障性质的“保险田”、“保命田”。而纯农业户对土地依赖程度更高,他们失地后的再就业机会严重不足。譬如,2003年,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就人均0.3亩以下的失地农民进行调查,共计调查2942户,结果发现,43%的被调查失地农民完全失地土地,有46%的农户的经济收入水平下降。[2]与此相呼应,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综合调研报告》(内部稿)中也认为,耕地被征用后,绝大部分地区的农民的人均生活费开支普遍增长了三成左右。


第二,失地农民就业能力弱。一方面,由于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不高,因而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差,对市场的应变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失地农民多处于集体经济和“瓦片经济”较发达的城乡结合部,再就业意愿也不强,而用人单位聘用成本却偏高。此外,由于失地农民不同于农民工,他们是被迫式的城市化与市民化,没有选择余地,因此自身没有心理与物质上的充分准备,这种整体性的全民式城市化,使许多根本不愿离开土地的农民面对高度紧张的城乡就业市场。因此,失地农民的转业与再就业能力从总体上看是很弱的。譬如,有关实地调查就显示,河北迁安、高碑店的失地农户80%以上就业都很困难[3]。


第三,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而社会保障等相关配套措施未落实。现行的征地安置方式单一,主要是一次性的货币安置。而且由于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征用后的收入大部分归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村级组织所有,农民所获无几。譬如,河北定州在2005年6月就因为发生征地流血事件而产生国际影响,我们在此事件前对该市的11个村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结果表明,被征地农民所得的补偿仅仅是:青苗补助费为前三年平均产量的2倍,土地补偿费经各级政府以合法的税收和不合法的截留的方式扣留后,到农民手中已经只是象征性的所得。而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农民失去土地后,按照其职业类型来说,已经不属于农民的范畴,但城市因为自身的财力不足而将之拒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与医疗保险等制度体系之外。除了在较发达的部分沿海城市外,这类配套措施几乎就没有到位的。

(二)地方政府层面


第一,上访问题。“生活还得继续”的失地农民对于自己耕种的土地被征用后,自己所得无几而集体与地方政府、开发商等却大发其财,深感困惑。尤其是在城郊结合部,城乡差距反差大,心理反差更大,而不幸的是城郊农民的法制与权利意识也更强,征地过程中的矛盾问题更容易显性化地表现出来,其表达途径的集中形式就是上访。其中,非制度性的上访如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暴力上访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致命心病。据统计, 2002年上半年,国土资源部接受群众反映征地纠纷、违法占地的问题,就已占信访接待部门受理总量的73%;其中40%的上访者诉说征地纠纷问题,这里面又有87%反映的是征地补偿安置问题。[4]上访使失地农民开始被列出地方政府的重大“问题”议程之一。


第二,安置问题。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费为4-6倍。而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的调查,1987-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用地为159.64万hm2耕地,至少有3400万农民因征地失去或减少了土地。按现有的经济发展速度计算,2000-2030年间将总计需占用耕地363 .3万hm2以上,如果按城郊农民人均一亩地推算,每年大概又会新产生300万左右的失地土地的农民,届时失地和部分失地农民将达到8000万至1亿。如何安置这一庞大的人群,如何使他们的就业、住房与保障问题得以较好地解决,成为对地方政府执政绩效的重要挑战。

(三)中央决策层面


第一,失地农民问题解决的指导思想确立。为了给失地农民的征地和市民化提供一个政策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六大提出一个新思路:按照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来解决“三农”问题。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离开土地,从而在城市化与工业化的牵引下完成人口与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这个思路的统领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具体提出了在发展中“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占地规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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