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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高利贷资本活动形式(1)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6 刘秋根 王福鑫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内容提要 本文比较系统地探讨了明代高利贷资本运营中的存款、放款两种活动形式。第一部分说明了自从北宋时期产生正式的有利存款之后,至明代又得到了发展和普遍化的情况;第二部分分别叙述了典当业中的专业动产抵押放贷;一般私人及商铺的动产、不动产及人身抵押放贷;及各种信用放贷,如个人信用,他人担保信用等等。


关键词 明代 存款 放款 抵押放贷 信用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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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至少在西周时期已有放贷取息之事,而得到比较大的发展,则是在春秋、战国之后。以后各代高利贷资本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并不断得到发展,活动形式也日益复杂起来。自宋代以后,因资本积累的发展及流通的加快,在放贷之外,存款也随之产生。关于这一问题,学术界尚无专门探讨,本文拟从存、放两个方面对明代高利贷资本活动形式作一考察。


    一


因安全、保密或使用等方面的需要,至少在秦汉时期便有了货币及其他财物的窖藏之事,唐代以后,还有了比较专门的经营货币寄存的柜坊。但是这种寄存,不论是由私人偶然进行的,还是由柜坊专门经营的,都还只是一种因人的关系而导致的保管,或是一种需要支付费用的寄存,还不是正式的存款。
正式的存款是在北宋中期以后,在官营抵当所中产生的。熙宁四年,宋朝政府设立抵当所,以检校库的财物放贷取利,不久以后,首都东京的一些衙门如开封府杂供库、国子监、都水监、律武学都拿出了一笔为数不少的钱财存于抵当所,委托它生息。明代尤其是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正式的存款得到了发展和普及。
明代存款多是因为生活的需要存于财主或商铺之中。其中有些看不出有取利息的痕迹,可能还只是一种保管式的寄存,而接受寄存的财主或商铺也不以之为资本进行营运;多数则是要求利息的,接受存储的财主或商铺也以之作为营运的资本。
前者如嘉靖左右,南京人顾澄,家饶于财,“有友劳君自东粤来南游,曾以重赀托公而归,归更数年取识,其笥封识宛然……无锡太学周公以千金寄公处,周君死,人无知者,呼其家人还之”〔1〕。
松江府华亭县杨周,家赀丰腴,“有侠贾者持金三千斤寄公所……迟十年而贾至,公倍其子母钱贡之……坚谢不受”〔2〕。
此二例,均未见有用这些存金投入经营的痕迹,甚至还表现为一种侠义性的行为。
后者如松江府上海人浦泽,以农起家,“尝储金二斤在故人顾君德、唐君贇处,托为子母以自给”〔3〕。
万历左右,“南京大中桥有吴姓者,父子为庠生,家业不窘,门前开一铺,请一先生教子有年矣。其先生患其妻之善费也,乃积赀变产,得二百金,密寄于主人家曰:每年取少利以自给,而本常在”〔4〕。
嘉靖左右,“有夏姓者,住嘉兴秋泾桥,夏与徽商吴氏纲纪某甲甚昵,甲有私橐五百金,欲藉主人生息,惧为见疑,乃驾言于吴曰:邻人夏有少积,欲藉主人废著,冀得子钱,然又不欲使人知也。吴信而收置,为经营数年,计子母得一千八百矣”〔5〕。
洞庭商人席祯,明末经营典当于临清,清兵入“临清之破也,悉亡其赀,君恐以累故人之寄橐者,将倒庋还之,绝去什一弗复事……”〔6〕
以上诸例,大体上都是因为日常生活目的而存款的。其中有的是存于有信义的财主之家,如前三例;有的则是存于商铺、典当之中,如第四例。很明显,这些存款者是按比较固定的利率取息的,其利息的多少与一定时期内生活费的多少应该是相适应的。
总体上说,明代的商铺及财主家庭均接受存款,从地域上看也是比较广泛的,有北京、南京、浙江等地,反映出存款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但其信用发展的程度还是很低的,绝大部分还被人的关系所束缚,表现在存款者与接受存款者之间多数是主仆、亲朋故吏、同乡人等关系,因而其发展的局限性很大。而对这种关系的一定程度的突破则是到清代以后。
至于明代存款的利率,尚未见有明确记载。

  二


明代高利贷资本的主要业务当然是放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抵押借贷,一是信用借贷。
抵押借贷大致又可分为两种:一是由典当铺(有时包括印子铺)所进行的比较专门化的动产抵押放款;二是由商铺、私人所兼营的一般的抵押放款。
由前者看,自南北朝、隋唐以来,典当业均经营动产抵押借贷,自宋以后其业务逐渐丰富,开始向经营存款、放款、钱票发行、货币兑换、信用放款的综合性金融机构转变。就明代典当业看,当铺也与其他各类商铺一样经营了存款,这一点已如上述。明代典当业主要业务仍是动产抵押放款。就抵押的物品来看,似以衣物为主,包括金银珠宝、名人字画、家具器皿、待销的商品等,笔者于《中国典当制度史》中已有所论。
典当铺之外,其他一般抵押借贷情况更为复杂,依抵押的物品之不同,大体有动产抵押借贷、不动产抵押借贷,还有人身抵押借贷。
从动产抵押借贷看,有以金银首饰、古玩、名人字画为质者,有以日常衣物、器皿、工具甚至以牲畜为质者,种类极多,除此之外还有不少特殊的东西。总体上说,地主、商人、官僚、贵族之家以前者居多,一般的农民、手工业者及一些下层知识分子则以后者为多。下面先举一些具体例子。
嘉靖左右,陕西三原有胡汝宽,常常放债,“人困者多仰给,公又放宽期约,即有以田畜质者固辞不取”〔7〕。
明末江西抚州“乡村农户,身无余钱,方其仰求富民,高下惟命,或质衣物,或为庸力以谷准直……”〔8〕
王敬臣“尝命仆以银器质子钱家,逾年赎之,而子钱家误与金器,促仆还之”〔9〕。
松江府上海县大官绅地主潘允端经常接受别人动产抵押,其抵押品主要是古玩、字画、砚石、玉杯、文献典籍等。这由其万历十四年至二十二年的日记得到了反映。〔10〕
一些官员和军官则常以应得俸禄为抵借钱。弘治三年七月十八日,兵部尚书马在题本中言:“各卫所指挥千百户等官额该见任军政、其余带俸并多余见任俱在各营操练,带俸都指挥亦在其内,各因家道贫难,预将俸粮立约与人揭借使用……”〔11〕
顾清记载:有一年夏天,因官府征敛峻急,“米价翔贵,民以青苗一亩,典银三钱,纳粮一石,至典田五亩以上。”〔12〕这是以田亩中的青苗,也即秋天的收成为抵押借银。
徽州府歙县岩镇有商人阮弼,其父家饶,乐于赈人之急,“诸告急者至,无虑赢诎应之,无以应则为之出所有而质子钱家,质穷则假他人之有以为质”〔13〕。在自己没有适合的抵押物品时,竟至于借物作为抵押,充分反映了动产抵押借贷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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