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原因探析(1) |
|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6 肖兰兰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
[摘 要] 维持和平行动是联合国实现其“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宗旨的重要手段,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地区性大国,是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是中国重要的外交目标之一。因此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不仅是中国作为一个地区性大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且也是中国实现其外交目标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本文通过三个方面的详细论述来阐明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必要性。
[关键词] 中国参与 维持和平行动 外交战略
[Abstract] Peace-keeping operations(PKO)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and efficient means to maintain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by United Nations; China is a very important regional power ,is one of permanent Members of Security council ,maintaining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is one of its important diplomatic goal . So participating peace-keeping operations of United Nations is its bounden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s .This passage exposits the importance and necessity of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peace-keeping of United Nations by argumentation of three respects.
[Key Words] China's Participation Peace-keeping Operations Diplomatic Strategy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新事物,始于1948年联合国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UNTSO)的建立。“维持和平”(PKO)一词的正式使用,始于1965年2月联合国大会建立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但什么是维持和平行动?学术界迄今为止还没有一致的定义。一般认为它是由“联合国所从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由军事人员参与的、无强制力的一种行动”,①“是在冷战阴影里发现的重要任务”② 。可以说它是在冷战对抗的大气候下,联合国处理频繁的国际冲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种重要方式,是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最有创造力的发明。
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中国在上个世纪70年代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采取了不参与,不投票,不摊费的消极政策,然而随着中国对外部世界的开放,在80年代伴随着对整个外交政策的调整中国开始对联合国维和行动采取谨慎的积极态度。 冷战结束以后,由于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联合国维和行动出现重大变化。维和次数迅速增加,维和费用大大提高,维和“三原则”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破坏,维和行动的功能大大扩展,由“维持和平”(peace-keeping)发展到“建立和平”(peace-making)乃至“缔造和平”(peace-building),维和行动出现了本质性的变化,自此联合国维和行动进入“第二代维和时期”。联合国“第二代维和行动”无论从内容、原则以及决策程序等方面与“第一代维和行动”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这与中国一直所强调的“主权”原则,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相互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应以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中国未来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在维和行动方面中国是否应有自己的战略选择,这一直是学术界以及各国政府密切关注的一个问题。 就笔者而言,中国应该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来对待和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这不仅是联合国的殷切希望,也是任何一个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世界各国尤其是世界大国重要的外交政策之一。
一、联合国维和行动代表建构和平安定的社会理想追求
从古到今,人们历尽各种苦难而渴望和平,思索着如何永远消除战争和流血,实现永久和平。从伊曼努尔·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到近代思想家的“和平联合”思想都是人们对和平安定社会的追求和探索。而在刚过去的整整一个世纪中,人类社会又经历了两次前所未有的世界大战的蹂躏,饱经了战争创伤。第一次世界大战迫使欧洲社会面对一场超越空间和技术界限的战争所带来的灾难与恐怖;第二次世界大战则迫使欧洲社会面对一场超越意识形态限制的战争所造成的大规模犯罪。联合国就是世界各国人民在二战中取得了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后建立的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的指出,这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组织的成立是“欲免后世再遭当代人类两度惨不堪言之战祸”。因此“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重要总旨。为实现这一宗旨,联合国宪章第六、第七章分别就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在出现和平与侵略行动时,联合国采取强制行动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战后国际关系的现实以及联合国本身体制上的缺陷,很快就使得宪章所规定的目标难以实现。这样,“当冷战的紧张状态阻碍了安理会采取《联合国宪章》所允许的更强有力的步骤时,一种控制冲突的非强制性措施逐渐演化出来”——即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③ 但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原则、准则、规范以及决策程序等各方面在《联合国宪章》中并没有明确予以规定,被联合国前秘书长哈马舍尔德称为“第六章半的创见”(Chapter Six and Half Innovation)。“其权限介于宪章第六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第七章对危害和平之处置之间 ,是填补《联合国宪章》第六章关于调解冲突条款和第七章关于强制行动条款之间空白的‘实际办法’。”④因此,维持和平行动是世界各国人民根据联合国宗旨而进行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共同努力和斗争,是联合国维持和平安全的一种创造性的方式,是联合国集体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着建构国际和平安定社会的理想追求。
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每个国家应尽的义务和不可推卸的责任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重要宗旨,而且自联合国成立以来一直为这一目标而积极的努力。从1948年联合国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UNTSO)的建立开始,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一直活跃在世界各地,对世界的和平与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整个人类作出了重大贡献。因此维护联合国宗旨,支持联合国根据其宗旨所进行的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活动是每个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作为联合国的重要成员,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参与维持和平行动,同样也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从中国的国家性质看,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一向是中国的追求和向往。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们同伟大的苏维和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日渐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我国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已经获得成就,今后将继续贯彻。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标而努力。⑤ 所以说中国外交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世界和平,这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目标方面是一致的。因此,既然维持和平行动已经成为联合国处理地区冲突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手段之一,而且也的确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欢迎,中国当然应该在这一领域与联合国通力合作,不断将这一创举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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