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克思主义几个社会主义伦理准则的思考 (1) |
|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6 唐少杰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
【英文标题】An Ethic Reflect on Some Norms of Marxist SocialismTANG Shao-jie(The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内容提要】平等、消灭私有制、民主和人道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伦理的基本准则,对于20世纪社会主义运动的伦理价值和伦理实践作用重大、影响至深。由这些准则具体演化而来的公正、富强、法治和自由的准则同样是现今的和未来的社会主义运动所奋斗的目标。上述社会主义准则对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巨大推进给我们开辟了思考和发扬这些准则的无限宽广的伦理天地。
【英文摘要】Equality,elimination of private ownership,democracy and humanity are the basic norms of Marxist socialist ethics.They have had the important function and the deep influence on the ethical values and ethical practice of the socialist movementin the 20th century.Justice,prosperity,rule by law and liberty which are evolved from the above-mentioned four norms are equally the aims of the present and future socialist movement.All thesenorms which greatly advanced the human life have opened up a wide ethic world when we reflect and enhance them.
【关 键 词】社会主义/平等/消灭私有制/民主/人道socialism/equality/elimination of privateo wnership/democracy/humanity
【 正 文 】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以下简称社会主义(注:自恩格斯以来,人们习惯上把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称为“科学社会主义”。这一名称实为法国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代表蒲鲁东首创,他把自己的思想体系等同于实证意义上的“科学原理”。))伦理体系的基石是平等、消灭私有制、民主和人道准则(注:“准则”不是一般的理论原则,而是指应用或规范于实践而转化为个人的行为原则和社会的行为原则。)。这四个准则也是社会主义伦理价值及其实践大厦的四大支柱。如何考察这四个准则,最重要的是如何不断完善它们,则关系到社会主义发展的前途和整个马克思主义的命运。
一、社会主义平等
众所周知,广义上的社会主义植根于平等主义。平等是社会主义伦理价值的核心。平等是指人们相互间生活与利益的相同性,它不关涉人们起因于自然的相同性或非相同性,而是关涉人们的社会生活所带来的利益是否相同或相等。平等实质上是利益及利益来源的问题。它标志着人们在相互间的生活中处于同等地位和拥有同等的权利。平等始终意味着权利的平等。
平等具有两层伦理含义:一方面,公民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这是因为每个公民作为组成、缔结或创建社会的一分子的“先天性”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并且构成了基本平等原则。基本平等原则不过是表明每个公民从社会所应得到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个人因能力、素质、贡献等差异而享有不同的利益或权利。这就造成了个人所享有权利的大小往往取决于他所做贡献之大小。因而,社会主义平等不可能是绝对平等,总是呈现为个人权利有所差别的平等。这种平等构成了非基本平等原则。社会主义平等伦理具有两翼,一是基本平等原则,二是非基本平等原则。这两个原则的关系既体现出个人对社会的权利与义务之关系,又表明了社会主义平等伦理及其价值评价都须基于这两个原则而缺一不可。在实际生活中,割裂上述两个原则,只是抽取、夸大某一原则,则会出现“只索取不贡献”或“多索取少贡献”的现象,它们有悖于平等原则的健全发展。而“不索取只贡献”或“少索取多贡献”的现象,则超出了平等的界定,已属于仁爱的范畴。
基本平等原则与非基本平等原则孰先孰优,无疑,基本平等原则优先于非基本平等原则,这是从个人的生存先于发展而言的。当基本平等原则与非基本平等原则发生冲突而要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时,社会主义平等伦理所要选定的是基本权利的优先性。显而易见,有了生存才可发展。在某种意义上,不妨暂把基本平等原则称为生存原则,把非基本平等原则称为发展原则。然而,当基本平等原则与非基本平等原则发生冲突而进行或此或彼甚至两者皆可时,社会主义平等伦理应该注重并确立非基本平等原则。换言之,生存是为了发展。当人们强调生存侧重于权利而发展侧重于义务时,还必须注意到:非基本平等原则的可行和实现不是以牺牲基本平等原则为前提的,而恰恰是既要确定享有非基本权利的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的满足,又要保障享有非基本权利的其他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上述两种平等原则的关系及“张力”(tension)还在下列的平等的两种方式上显示出来。
社会主义平等的方式大致有两种:一是“公正的平等”,这种平等是权利与义务的等同交换;二是“不公正的平等”,这种平等是权利与义务的非等同交换。当权利大于义务时,则意味着不公正;而当义务大于权利时,如前所述,则已超出了平等的界定。权利与义务的比例关系带来了平等向公正转化的问题,进而带来了平等及平等原则必须由公正来充实的问题,即平等不能限于形式上的平等,而要演化为实际上的平等即“公正”。
公正问题的提出,把平等这一关于人们相互间的生活与利益的相同性引伸为人们的等利(害)交换关系,因为人际的一切关系都是交换关系。公正的定义是指人们的等利(害)交换的关系及行为,具体地说,公正是指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相交换的关系及行为。公正与公平、正义等为同一概念,它标志着个人应得的行为与社会应予的行为之关系。进而,对于公正而言,权利作为社会所保障的利益及“索取”,也是每个义务主体理所当然地获得的利益。义务作为社会所要求的任务及“贡献”,也是每个权利主体向社会和他人必须而且应该付出的利益。所以,权利与义务相等的交换行为和交换关系成为社会主义公正伦理的根本内容。当权利与义务二者发生非等同交换和非等同关系,公正则无从谈起。
社会主义公正的根本原则在于:社会给予个人的权利应该与个人对于社会的贡献成正比,应该与个人对于社会所作出的义务相等。只有基于这一根本原则,下列的社会公正原则与个人公正原则才能成立。社会公正原则是指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个人所负有义务相等,个人公正原则是指个人所行使的权利与个人所履行的义务相 等。这两种原则的差异在于:社会不应该给每个人分配完全相同的权利和确定完全相同的义务,而每个人也不可能向社会要求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作出完全相同的义务。正是由于这一点,社会主义公正在个人与社会的“两极”关系及权利与义务的“两极”关系上(包括前面的基本平等原则与非基本平等原则)的具体运作非常复杂。不过,有一点十分明确:任何个人公正的出发点都基于社会公正,而任何社会公正的落脚点都归于个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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