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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差异与政治反对(1)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6 佚名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李普塞特与斯坦因.罗坎在系统考察现代欧洲各国政党对立史时,曾极富洞察地将政治社会称作"分裂结构"(李普塞特,1995,第4章)。事实的确如此,政治永远都是冲突着的过程。没有冲突,也就不会产生以国家为中心现象的政治社会。在雇布斯、洛克那里,如果没有冲突的压力,自然状态就不会过渡到有必要建立国家以保护个人财产的政治状态;在马克思那里,基于私有财产的冲突直接导致了阶级斗争,甚至国家也只不过是一种赤裸裸的冲突结构。人类政治产生于冲突,但却不可能象乌托邦幻想那样消灭冲突,而只能驾御、整合冲突,建立秩序。正是在如何达成这一目标的问题上,不同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分歧:专制忌讳冲突,而民主则宽容冲突。民主政治中冲突的广泛性就犹如沸腾的水体中接连不断产生着的无数气泡,而专制政治那表面的平静总使人产生阴森恐怖的联想。对待冲突的不同态度,乃是不同政体本质差异的表露。

  更进一步地说,无论在何种政治制度下,就冲突与合作(一致)的关系而言,冲突总是第一位的,合作只是冲突各方行为方程组的一个可能的"合作解"。关于政治制度的法律规定就是将具体的"合作解"定格化,作为不同政治势力共存(即"合作")所依据的架构确定下来,其中的主要涵义乃是对权力分配的安排。不同制度中的"合作解"之所以不同,缘自政治参与者不同的行为模式。这样就可以建立一个有关政体演变的解释链条:行为模式-冲突模式-合作框架:政治体制。针对行为模式差异的原因,各种思想派别的解释无疑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这并不影响该解释链条的形式正确性。

  在该解释链条中,政治参与者的行为模式处于比冲突现象更为逻辑优先的地位。这样就把对冲突的研究推进到了对政治行为研究的层次,在政治社会学关于政治冲突归纳总结的浩繁事实材料背后,就有可能看到政治行为者的身影。在统治模式中,承认冲突就是假设政治反对的必然性和政治反对派的存在性。没有任何统治者情愿被抵制,只要有可能,天下只有一种统治者那就是专制君主,但只因反对派的顽强存在,政治体制才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变化。从某一个侧面看,政治就是"当政者-反对派"博弈。因此,完全可以说,政治反对是政治发展的根本动力。考察历史,凡是专制统治漫长的国家,均是社会中缺乏可与国家政权相抗衡的结构性权力系统:自由商业的权力、宗教的权力(精神与知识的权力)。专制造就的文明,无不是对反抗的可贵性的赞颂;专制造成的衰落,无不是由于对反抗和创造性的扼杀。

  但是,虽然政治学家很早就注意到了冲突现象的重要性,却一直没有深入到政治反对的层面来研究它,没有把它当作不同政治势力相互反对的行为来看待。与其说政治是一种社会现象,不如说它是人的一种行为理性,政治学作为科学,只可能是行为科学,否则,它就可能沦为历史学或社会学的可有可无的分支。分析政治反对行为,首先应考虑回答:理性的反对派采用什么反对策略,得到了什么,同样理性的当政者如何回应,制度条件是鼓励还是压制反对活动?如果从这样一些普适性的线索入手,发现"当政者-反对派"博弈中的一些形式化准则,我们就不仅能对错综复杂的社会政治冲突进行分门别类式的事实归纳,而且能从中得到有关制度与行为的更多信息,以有利于改进现存的政治制度。本文对民主与专制政体以及官僚政治中的反对行为机制进行形式化的概括,以期为比较不同政体提供一种可用的视角,其中,民主政体下的情况受到了更多关注。

一、    民主社会中的政治反对

  从政治反对的制度基础角度来理解民主,最早是由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阐明的。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于是,问题的实质便是为权力的使用设置一个界限:"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994,第154页)。这句最常被引用的话凝聚了孟德斯鸠对政治最精透的看法。权力是一种役使性的行为模式,约束它的唯一办法就是对有权者进行抵制、反对,在政制设计中使国家权力成为相互反对的矛盾体。权力分立制衡思想的实质是承认权力主体的多元化,通过多元权力主体的相互制约消解绝对权力,进而破除任何势力对国家权力的垄断。正如赫尔德所评论的:"通过把分权制度化,并在国家内部为互相竞争的集团和派系提供一个相冲突的论坛,孟德斯鸠认为自己为现代世界发现了一个最实用、最有价值的政治安排。"(1998,第110页)

  由此可见,民主实质上是合法化政治反对的制度框架,冲突与反对乃民主政治之必需,"民主政治需要有支持冲突和歧见的组织机构"( 李普塞特,1997,第390页),没有政治反对,民主就难以自存。那么,民主制度为什么对政治反对这个曾被所有专制统治指责为最恶毒的洪水猛兽般的东西情有独钟呢?这完全是由民主即人民统治的本质特点所决定的。反对作为一种模式,究其实质是人民自我统治的一种必然形式。人民的统治只能通过人民之间的相互反对才能稳定地实现。与君主专制和贵族专制不同,民主在形式上实现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数目上的(重合)对等。在技术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统治者人数越少,控制制度的结构就越简单,就越容易建立。与君主制的一人统治和贵族制的少数人统治不同,民主是最大多数人的统治,是依靠共识进行的统治,那么,人数众多的平等的统治者个人如何能形成统一的意志?只能通过政治反对的扩大,"民主的共识理论必须面对民主是以冲突为基础这样的命题"( 萨托利,1998,98页),广泛的政治反对是多数人之间进行沟通的当然渠道,凡是不受到明确反对的,就算成立。在人人平等的时代,传统型权威与个人魅力型权威都受到极大挑战,只有法理权威才可能存在,法理权威就是竞争性政治框架中得到包括反对派在内的其他人有条件认可的权威。另一方面,人民的统治实际上是交易成本最高的一种统治形式,只是随着技术条件的进步对政治交易成本的降低,人民的统治权才逐步扩散。

  民主制度的维持要求不能出现僵化的"多数人"格局-它是专制的群众基础。假如反对活动是普遍的,就很难形成较稳定的"多数人"局面,面对不同的政策选择对象,"多数"作为一种临时性同盟将是随时变化的,两个人在某个问题上意见一致,而在另外的问题上则可能相互反对,"多数"的构成将是交叉性的,只可能存在就某个问题而言的多数,而不可能有一个在社会中居于永恒优势的多数。这样,实际上人人都是多数派,又是少数派。结合民主投票实践来看,如果认为必须参加投票或投票中必须就限定的侯选人做出支持或反对的选择是一种强表示的话,那么弃权就是一种弱表示,是一种强度小于投反对票的反对行为。现代投票制度逐渐发展起了有强度差别的诸反对形式,许多选民只表示弱度的反对,他们选择不参加投票,他们的存在,使得当权者必须更加小心翼翼,比如,投票率为60%,赞成某个结果的多数派取得60%的选票,显而易见,这个多数派实际上只占全体选民的36%,又是少数派。在此情况下,以60%赞成票取得政权的党派除了有24%的强烈反对者外,还面临40%的弱反对者,如果他们稍有放纵,没有参加投票的这40%的人就可能提升其反对强度,使他们失去多数地位。因此,虽然较低的投票率是困扰发达民主国家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异常高的投票率以及高度一致的投票结果往往都只是现代专制的"民主"外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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