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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内涵与外延 (1)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6 陈敏昭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前言
 
我们所生活的这个时代,是自由民主呼声响彻全球的时代,同时也是民主化实践飞速发展的时代。前苏联和东欧的人民已经抛弃专政政权,初步建立起民主秩序。现在,南北美洲实际已成为一个民主化的半球;非洲已经进入史无前例的民主改革的时代;新型的、生气勃勃的民主政治开始在亚洲扎根。

怀疑论者一直坚持说现代自由民主是西方独有的人工制品,绝不可能在非西方文化中复制成功。上述的世界性现象证明了这种论调是错误的。既然情况迥异的国家如日本、意大利、委内瑞拉都实行民主政治,那么,可以合理地断言:在这个世界上,民主制度定能满足全人类对自由和自治的渴望。

在美国建立的研究机构“自由之家”出版了一份年报,将每一个国家按照其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衡量民主制度的两条主要标准)分成等级。一九九0年「自由之家」估计世界上一百六十七个主权国中有六十一个是完全自由的国家,这些国家的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九。不过,连这个数字也过时了。它不能充分反映东欧的民主革命(包括德国的重新统一),席卷苏联各共和国的革命性变革,尼加拉瓜、巴拿马、纳米比亚和波罗的海三国这一类国家出现的民选政府以及尼日利亚恢复民主政制的计划。不仅如此,振奋人心的民主浪潮还在扩大:从蒙古到台湾,而在非洲则从塞内加尔、加蓬、刚果到安哥拉,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南非。

然而,过去十年来自由的浪潮表面上汹涌澎湃并不能保证自由的最后胜利。范德比尔特大学教育及公共政策教授兼优秀教育网络主任小切斯特·芬恩在尼加拉瓜的马那瓜对一群教育工作者和政府官员讲话时说:“的确可以这样认为:人民选择自由而不要压迫,是理所当然的事。但这并不等于说可以指望民主政治制度自动建立,并且维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恰恰相反,民主的理念历久不衰,但实践起来却是摇摇摆摆很不稳定。”

虽然民主的价值观今天重现光芒,但是,从过去人类历史长程来看,由十八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到二十世纪中叶的一党专政期间,民主政权为数甚少,而且多半中途夭折。在这一事实面前,我们不必悲观,更无需绝望。其实这正是对我们的一场挑战。渴望自由可说是人类的天性,但却必须学习如何实践民主。历史的门枢能否使自由与机会的大门继续开启,取决于人民自己的献身精神和集体智能,而不取决于铁的历史法则,也肯定不取决于那些自封的领袖所虚构的善行。

跟某些人的理解相反,健全的民主社会并非只是人们为实现自己的个人目标而竞争的场所。民主制度要有公民的关心爱护才能蓬勃发展。公民自愿运用自己得来不易的自由参与社会生活--参加公开辩论,选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代表,同意在公众生活中需要忍耐和妥协。民主国家的公民享有个人自由的权利,但是也要同其它公民一起分担责任,共同建段一个继续秉承自由和自治价值观的未来。

01 民主的定义

人民的政府

虽然民主可算是大多数人熟悉的词语,但是,在极权统治和军事独裁政权为自己贴上民主标记来争取人民支持的年代里,民主这个概念仍然被人曲解和滥用。然而,正是在民主观点启迪,从古希腊的伯里克利到现代捷克斯洛伐克的瓦茨拉夫.哈维尔,从托马斯.杰斐逊在一七七六年所起草的独立宣言到安德烈.沙哈洛夫在一九八九年所作的最后一次演说,莫不以最发人深省、最感人的辞句,表达了人类的意志和才智。

按照字典上的定义,民主是“人民支配的政体,最高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直接行使,或由经自由选举制度产生竹人民代理人行使。”用亚伯拉罕.林肯的话来说,民主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权。

自由和民主往往可以互换使用,但是,二者并非同义词。的确,民主是关于自由的一整套观念和原则;但是,民主也是由一整套做法和程序构成的,这些做法和程序的形成,经历了漫长而且往往是迂回曲折的历史过程。简言之,民主是自由的制度化。因此,有可能去识别立宪政体、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经过时时间考验的基本原则,而这一切,是任何可以名符其实地冠以民主称号的社会所必须具备的。

民主政治分为两大类:直接民主政治和代议制民主政治。在直接民主政治制度下,所有公民都能参与决定国家事务,而不需要选出或任命官员起中介作用。很明显,这样的制度只有在人数较少时才是可行的,例如:社区组织、部落议事机构、工会的地方分部。在这些组织里,各成员可以在一个房间里开会讨论问题,透过共识或多数表决作出决定。古雅典是世界第一个民主政体。它曾设法实行直接民主政治,公民大会人数很可能多达民主政治的人数的极限。

现代社会由于其规模和复杂性,实行直接民主政治制度的机会很微。即使在美国东北部,新英格兰城镇会议至今仍然是一种神圣的传说,但是大多数社区已经发展到这样的规模,以致不可能让所有的居民在一个地点聚集,对影响他们生活的问题直接投票表决。

今天,民主政治最常见的形式是代议制民主政治,无论对于五万人口的城镇还是拥有五千万人口的国家来说均是如此。在这种政治制度下,公民选举官员来作政治决策,制定法律以及实施各项有关公共利益的计划。这些官员能够以人民的名义深思熟虑和有条不紊地商讨复杂的问题,这就需花费时间和精力,往往不是广大的无官职的公民做得到的。

怎样选举这些官员?方式很多,差异极大。就国家一级而言,立法议员可以由各个区域选出,每区一名代表。另一种方式是:在一种比例代表制下,每个政党按其在全国投票总数中所占的百分率取得议席。省一级、地方一级可以借鉴国家一级的模式,或者采取不那么正式的做法,透过团体磋商达致共识而不是靠投票去选举官员。无论采用什么方式,代议制民主政府的官员都以人民的名义任职,他们的行动是向人民负责的。

多数裁定原则和少数人的权利

任何形式的民主制度均是公民根据多数裁定原则自由地作出政治决策,无一例外。但是,多数裁定并不就是民主。例如,容许百分之五十一的人口以多数的名义压迫余下百分之四十九的制度,没有人会称之为公平合理的制度。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多数裁定原则必须同对个人的人权的保证相结合,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这里所说的少数人包括种族、宗教、政治方面占少数的人,甚至还包括在对有争议的法规所进行的辩论中失败的人。少数人的权利不取决于多数人的良好愿望,也不能被多数票所扼杀。少数人的权利之所以受到保护,是因为民主的法律和制度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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