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地方权力结构的变迁——对衡山县地方政治制度史的解释(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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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6 佚名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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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观点:本文运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对近代衡山县地方政治制度史进行个案分析后认为,清末,在成文制度方面,地方政制相对稳定,国家行政权力的边陲是县级,官治和自治的边界相对清晰,其主要原因是,县政乡治体制能解决王朝对农村经济资源的索取。民国期间,地方政制最显著的变化就是行政权力从县级下沉到乡镇级,乡镇从地方自治单位成为了国家最基层的行政组织,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以获取城市政治统治和实现现代化所需要的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
关键词:地方政制 官治职能 乡绅自治
长期以来,学术界特别是政治学界对中国地方政治制度史鲜有关注。那些有限的研究成果也多则重于制度性描述和规范性推论,很少有研究者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实证考察。这种学术上的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我们对近代中国社会特别是农村政治社会的认识和理解。本文试图通过解读近代衡山县地方政治制度史,为研究近代中国地方权力结构的变迁提供个案事实和分析模型。
一、清末:王权止于县政
衡山县清顺治4年即公元1647年始入清版图,属湖南省衡永郴桂道衡州府。按清制在县境内分设官治与自治两大体制。
衡山县官治体制最终确定于康熙3年(1663年),设衡山知县衙门,为最基层的政权组织。知县衙门的首脑为知县,总揽全县行政权和司法权。在知县公署下设吏房、户房、礼房、兵房、承发科、架阁库、铺长司、僧纲司、道纪司和草市、永寿(南岳)巡检司两个派出机构。职官有知县、教谕、训导、典史、分防把总、协防外委各1名;僧纲司、道纪司、草市巡检司、永寿巡检司各司吏1名;吏、户、礼、兵房和承发科分别设司吏、典吏各1名;架阁库设典吏1名;铺长司设司吏1名;驿丞、阴阳学训术、医学训科各1名。此外,还有门子、皂隶、许作、马快、库子、禁卒、马夫、斋夫、轿夫、扇夫、伞夫等65名。 这些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各代基本上没有变化。
衡山县以下的自治体制基本上沿袭了康熙43年( 1704年)以来的旧制。是年,衡山知县李长祚将衡山县原6乡16都(里)1坊改编成朝、宗、于、海、九、江、孔、殷、沱、潜、既、道、云、土、梦、作、又等17个字,下共设4 3 7个区,均为“自治单位”。每个字号设团总1人,每区设保正1人,大多由乡绅兼任。区以下实行治安用的保甲制和征赋用的里甲制。保甲制要求每10户立一牌头,10牌立一甲头,10甲头立一保长。户给牌招,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不报者论罪。里甲制则规定以邻近的110户为一里,推举其中丁粮多的10户为里长户,轮流担任里长(又名地保或地甲),其余100户分为十里,其目的是查清每户的田粮、丁银,称编审册,以便于征收赋税。
可见,在清代,衡山县政制比较稳定,国家行政权力的边陲是县级,县以下实行自治。这种官治和自治的范围即国家与社会的边界相对清晰,且基本上没有发生什么变化。
问题是,在近代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会的历史过程中,作为国家政权基础的县一级政权体制为何能保持稳定?也就是说,在清末王权政治为什么没有渗透到乡村社会呢?
对此类问题,学界多有论述,且一般都从两个方面来加以剖析:一方面,在村社共同体内部,宗法关系下的道德压力和宗教压力通常足以约束机会主义行为,不需要也不会有王权政治。另一方面则是包含有政治技术、政治机构在内的王权政治若抵达村社共同体内部,成本实在太高,传统社会的任何一个政权都负担不起。 但是,如果深究,问题并不如此简单。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如下五个方面加以解释。
第一,封建土地制度处于稳态,封建地主牢牢控制了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经济资源,他们有能力也有内在动力和愿望来承担对乡村社会的管理。
社会上层建筑诸如国家政权的存在和发展,最深刻的根源总是与一定的经济制度相联系的。封建国家采用什么样的统治形式,也不是随心所欲的,要受到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在清末,特别是1840年中英战争之后,中国在国家主权方面受到的严重挑战,改变了中国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政治地位,向半殖民地和殖民地方向发展,但封建土地制度并没有因此而发生改变,封建地主牢牢控制了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经济资源。据统计,在清代后期,占衡山县人口总数7%的地主,占土地总面积34.1%,加上他们控制的族田、学田,约为59%;占人口总数的4%的富农,占土地总面积的9.3%。同治年间(1860―1874年),衡山霞流大官僚地主李辉武兼并土地5500多亩,年收租谷9000多石,约合135万市斤。 土地的兼并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但同时,土地的集中,又使地方势力得到加强,地主特别是那些大的官僚地主有财力也有内在需求,来承办乡村范围内的如办学和义仓、治安等属于国家行政方面的一些事务。
第二,清朝实行了低农业税制,其体制能解决国家对农村经济资源的索取。
传统的政府管理,集中于两种职能,即征收赋税和维持秩序。征收赋税是国家政治统治乡村社会的主要体现。 由于晚清对农业税的限额较低且很严格,所以县政乡治体制能够保证国家政权对赋税的索取。
清康熙年间,衡山县11438丁,每丁征银0.2536两,合征丁银2900.68两。雍正元年(1723年),固定丁银,平均摊入地赋,至乾隆中年,实存6315丁,丁银减至1602.37两。乾隆28年(1763年),衡山县实有成熟田地塘80.06万亩,共征秋粮官米31378.35石,条银18100两。咸丰11年(1861年),衡山漕粮8831.68石,合计征银11481.19两。光绪二年(1876年),县丁漕总额白银 5.3万两,宣统三年(1911年)丁漕为5. 64万两,其中地丁征银33942两,漕粮征银22482两。从中可以看出,在清末,直接有关农业的丁漕并没有较大的增加。从1876年至1911年,25年间仅增加了0.34万两,增加了6.4%。而在此期间,衡山县新增厘金、房捐、车捐、船捐、戏园捐、筵席捐和烟酒税等。仅厘金一项,光绪三十四年( 1908年),雷溪市厘金局即征收制钱折白银 6.58万两,比当年全县丁漕总额多16.6%,比光绪初年年征丁漕总额还多24. 2%。 而且,清代为鼓动生育,规定“孳生人口,永不加赋”,并“摊丁入地”,丁漕实际上主要为田赋,这样,王朝收缴农业赋税直接面对的主要对象就是少数约为11%的人口而占有约70%土地的地主和富农。
当然,对晚清这种低农业税的政策造成的社会后果,理论界也多有评说。有研究者认为,清代诸帝为了向臣民们自夸清朝在节俭和薄取于民的古典理想上比历代王朝做得都好,因而限定和严格坚持低税率。低额税收不能提供足够的财政收入以支付行政费用,而税额又不允许提高,于是额外的摊派就加到成粮税上。一部分变成法定的额外税,其他则视情况变通使用。“晚清时代中国的土地税在政府筹措的资金中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而这时又正值国家处于财政开销大幅度提高,从而对附加财政收入的需求也大大增加之际。如果土地税能像明治时代的日本那样在晚清时代的中国财政制度中起到关键作用,那么现代中国不仅资金条件,而且政治发展也会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