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与民主政治的实践观察(1) |
|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6 周虎城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
在当今社会,几乎每个国家都在标榜民主政治,没有哪个国家会给自己戴上独裁专制的帽子。我国古代有所谓“黥刑”,犯了罪或者违背了礼法的人经常被罚在脸上刻“偷”、“贱”等字眼,以令其在公众面前低人一等。当然,是没有哪个人会愿意在自家脸上刻上“淫徒”的字样,满世界的任人耻笑的。只不过很可惜,小偷就是小偷,他不会因“窃国者诸侯”而改变其独夫民贼的本来身份。比如说萨达姆,他老人家手握大权时,骄横专断,自以为万众拥戴,硬生生地弄出个百分之百的支持率来向世界显示其文治武功,殊不知老萨的专制独裁便在这百分之百中活灵活现地演将开来。伊战开打不到一个月,老萨便树倒猢狲散,那威显一时的巨大塑像被拉倒在地不说,又被闻风而来的伊拉克老百姓踩个稀巴烂,并以唾液礼“恭送”之,“百分百”就此成为历史的笑柄。
现象学里面有个观念叫做“存而不论”,就是把有争议的、表面的许多东西“悬置”起来,暂且不去理它,而力求直达事物本身。咱们也就把那些民主理念的分歧“存疑”,不管它是真民主也好,假民主也罢,又或者真真假假,诸事杂糅,一切都束之高楼,暂且不去管它,而先来看看最朴素的民主究竟是什么。
事实上,提出这个问题我自己都感到可笑,民主本来就是西方语词的产物,在中国属于外来词,即使有“民为重,君为轻,社稷次之”,可那也和民主相差甚远。其实,简而化之,民主就是先天性的多数对少数的胜利。这也就是民主的最为朴素最为直接的表达方式。而这一点也正是真民主和假民主们都在理论上均无疑义的一点。
当然,我不好给民主孰真孰假下个什么样的判断,以我个人观之,关键是看民主的背后是什么,统治者为什么要实行这样的民主,这个民主的动机究竟是什么?而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民主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老百姓的自由和根本利益?
其实,这样说来,我就是个民主功利主义分子,又或者可以说我是个民主理论上的马基亚维利主义分子了。因为无论什么制度,老百姓的福址才是最重要的。当然,这里的福址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而是物质与精神并重,甚至是在精神的引导下。之所以民主政治如今对公民具有强大的号召力,就在于民主制度虽不完美,但确实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在实践中最“好”的制度设计。
但素朴的民主毕竟与民主政治是有差别的。现代的民主政治制度与古希腊时期已有了巨大不同。一个重大表现就是苏格拉底被他所爱的雅典公民民主投票处死,民主犯下了盲目性的错误,而苏格拉底倘若在如今的西方民主国家尤其是民主、共和并举的美国,必可全身而退,而犯不着以理念殉身,因为此时理念已可保全民主在良性轨道里运行。我之所以提美国,是因为美国政治制度的设计者们认识到了民主的弊端,力图避免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而体现了民主的后天原则:制衡。
那下一个我们就将视角从民主转到民主政治。
所谓民主政治,通俗说来就是国家主要官员和民意机关代表必须实行任期制,选举制是实现任期制的主要保证。在当代西方发达国家里,民主政治不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建构在选举制度、代议制度和政党政治共同组成的铁三角之上。而实际上,我们平常所议论的美国民主,并不仅仅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权利之争。美国民主更多的体现的是共和制,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主制。其差别在于共和制以民选产生公职人员主掌政府,而民主制则由人民自己主掌政府。
按照较为素朴的民主观念,尽量让人民直接掌握权力,乃是防止政府侵犯人民自由的不二法门。但这种直接民主需要的是小的政治单位,也就是说直接民主需要小国寡民。美国宪政经典著《联邦论》认为,在直接民主的体制里,由于幅员势必狭隘,多数人容易集结起来,欺压少数,派系利益也容易压倒公共利益。
这里并不是说反对直接民主,而是要达到民主权利之于个人的最大化。所以分权制衡成为目前为止的大国民主最佳解决方案。从这一点而言,如果将选举制度、代议制度和政党政治这三个制度作个形象的描述的话,政党政治就好比是大厦里进进出出、川流不息的人流,代议制度好比是大厦本身,选举制度则是大厦的基础。
《联邦论》更指出,任何宪政设计,都必须兼顾两项最基本的政治价值:政府的权力必须完整强大,而人民的权利必须获得最坚固的保障。
那再让我们来回头看一看我国的当前选举和选举制度。
马克思主义关于选举的民主理论有所谓四原则:即选举的普遍、平等、直接、秘密原则。选举是否民主,一般用这四原则来衡量。关于普遍,文化大革命后中国共产党宣布取消阶级,就基本上实现了普选权;平等,建国后主要是农村与城市的代表的代表权不平等,现在缩小了不平等的差距,当然,不可否认,农民尚未最终实现和城市居民在代表权上的平等,依旧处于二等公民的地位;至于秘密投票的选举现在也基本上做到了。现在争议最大的应该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选举,这属于制度不完善的方面,我们直接选举的程度是非常低的,现在老百姓只能直选村长和乡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蔡定剑曾经指出:从世界范围看,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国家议会(有两院制的下议院)不是直接选举的大概不超过10个。二是在现有的制度下,实践方面的问题,突出表现是正式候选人产生这一关键环节上,选举被操控,未能体现民主的本意。
下面,让我们来具体分析之。第一,关于候选人的产生。以前,《选举法》曾规定,可以搞预选。这就是因为过去我们确定正式候选人是靠协商。很多地方就搞“猫腻”,暗箱操作,没有民主程序。《选举法》就规定要搞预选,预选得票多的人进入正式选举。结果有的地方就将预选搞成等额,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后来法律上就干脆取消预选。
法律规定,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副职一律都要搞差额,正职是可以搞差额,也可以搞等额。其实等额选举类似于政治闹剧,等额选举甚至可以被认为是伪选举。1979年前,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全部采用等额选举的方式,选举实际上在候选人名单确定过程中已经完成。随后的选举,不过是履行一个手续罢了。人民的选举权形同虚设。《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一般应多于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上述职务及其副职人员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而这样一规定,各地提名的正职基本上都是等额的,很少出现差额的情况。等额选举容易使选民产生误解,误认为选举过程是走过场,不利于选民积极行使权利。同时,没有给选民提供选择的余地,无法实现选举制度的“择优”功能。等额选举还不利于增强候选人的竞争意识和政府官员的公仆意识,不能使候选人意识到自己是选民选举产生的,政府的权力源于选民的授予。
| 【设为主页】 【收藏论文】 【保存论文】 【推荐好友】 【打印论文】 【回到顶部】 【关闭此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