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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lunwenda.com 论文下载网 2008-04-16 阮思余 浏览: 次 【打印论文】【收藏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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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共党内民主的发展、完善可以借鉴基层“四个民主”的发展经验,从党内“四个民主”——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党内民主决策制度、党内民主管理制度和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的角度逐步或者同时进行。
关键词:党内民主选举制度 党内民主决策制度 党内民主管理制度 党内民主监督制度
完善思考
就民主对人类和历史的发展作用而言,民主的政治体制的建立不能一劳永逸。其发展始终是一个动态的、恒变的过程。党内民主亦是如此。党内民主的发展,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开发体制内民主资源[1]的过程。在实行法治的情境之下,体制内民主资源开发的深度和广度,总是受制于制度的完善程度。按照中国基层民主“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发展经验,中共党内民主的发展、完善也完全可以从党内“四个民主”——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党内民主决策制度、党内民主管理制度和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的角度逐步或者同时进行,因为四个民主之间本身就是一个序列,当然不尽然。一方面,是继续打碎、消解、革除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提出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存在的五个弊端,即官僚主义现象,权利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何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中共不断寻求新的政党认同,及时更新政治合法性,充分发挥党领导的先进性和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一、党内民主选举制度方面
选举政治是民主发展的基本要素,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第一步。扩大党内民主首先要积极推行差额选举并强化选举的功能;要增加党内选举的透明度,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激活党员政治参与热情和积极性;扩大党内选举的范围和比例,严格规范选举程序;由预选差额渐渐向正式选举差额过渡,逐步建立质询、罢免制度。
实行直选制。一方面,在基层,试行不仅委员、而且书记,不仅副职、而且正职直选制,使书记(正副)直接向全体党员(代表)负责。另一方面,在总结各地直选地方党政领导人的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直选的范围,向市省辐射,最大限度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实行差额选举制、票选制。目前的差额选举很有限,无论是就差额的范围还是差额的比例都是如此。因此,应该逐步从范围和比例扩大差额选举,保障被选举权的充分实现。不仅党委委员,各种副职,而且书记也实行差额选举、票决(选)制。逐步取消举手、鼓掌等表决办法,实行秘密写票(投票)制。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选择权。
普遍推行竞选制度。各地试点的地方党政领导人的选举,很多采用了竞选制度。近年来的各地人大代表的选举和基层民主选举无不充分运用了竞选,作为对人民民主具有示范效应的党内民主,没有任何理由回避和拒绝竞选制度。否则,其先进性何以发挥。而且,从现实情况看,缺乏竞选程序、基本由权力机构操控的“酝酿”过程,往往是“组织安排”的意志,其直接后果就是选举的不透明和形式化。竞选制可在区县党代会选举中全面推开,竞选形式可采取“张榜公示、见面活动、竞选演说、责任承诺、接受质询”。
改革和完善选举程序,重视选举过程中的技术因素。建立选举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和规范候选人提名制度。选举人必须被充分地告知关于候选人的情况,以便作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选择,并相信其选择将被真实地记录并影响(选举)结果。要制定与选举配套的刚性制度,民主地推荐候选人。规范和完善计票程序。这方面“选举法”第39条有原则性规定,但同样缺少程序安排。监、计票人员究竟是如何产生的,选民常常不得而知。实际上,在一些地方便由选举组织单位“越俎代庖”自行安排了。尽管可能最终的统计结果是真实的,但选民难免对计票结果的可信度产生怀疑。
要鼓励和保护独立候选人。2003年在北京和深圳区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中,出现了参选热情极高的独立候选人,且不少的独立候选人在竞选过程中没有得到政府系统的有效支持,极大地影响了选举过程的正义性和民众的参选热情,致使选举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大打折扣。这一点对于党内民主的启示就是,在党内民主选举的过程中,党员应该可以以个人名义征集签名参选,对于独立参选候选人要予以充分地保护和支持。
完善与选举制度相配套的弹劾、罢免制度。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精神,具体落实,使领导干部,哪怕是“一把手”能上能下、进出有序。要鼓励和保护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监督,将监督、罢免和弹劾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将监督落到实处。
完善选举监督、违法制裁与纠正制度。如果没有监督,法律仅仅是“写满人民权利的一张纸”,选举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证。现实中大量的选举权利得不到落实和保障,也使得选举监督成为必要。现行《选举法》中仅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三款,过于简单,且缺乏必要的程序性规定。应当补充制定尽可能完备的处罚规定,明确从申诉受理到处理执行的程序,同时,还要确定除法院以外的受理裁决和执行的机关。对于因种种原因导致的失误,能够纠正的,要明确纠正的程序和时限。
二、党内民主决策方面
在民主选举做好了之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要不断发展民主决策。改革党内民主决策机制,主要是按照中共十六大报告所指出的,在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的基础上,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总之,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
建立社会听证制度。由负责“听证会”的有关机构组织收集“听证会”的相关议题;挑选参与“听证会”的各方面的代表;对听证结果的实施、监督和反馈应有专门机构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督促,对由听证会所形成的意见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总之,要在强化"听证会"咨询职能的基础上,变单一的“调查”、“咨询”的非制度性质为带有制度性质的“咨询和决策”合一的功能,赋予听证会以“一票否决”的权力,相关议题必须经过“听证会”的同意方能实施。坚决杜绝“听而不证”、“证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完善专家咨询制度。改革和完善决策体制,除了我们要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还要实现决策的专业化。建立高层智囊团或顾问委员会,就重大战略问题和政策制定问题作深入研究;优化政策分析机构,有效吸纳优秀人才;鼓励建立非官方的、独立的调查和政策考察机构及网络,专门负责收集资料,从事综合分析,对重大政策进行考察和评价,提供各种重要的决策信息、决策知识和决策建议;鼓励涉及各方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内部辩论和公开讨论,增加新闻舆论对公共政策讨论报道的透明度等。